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中财产保全错误的认

我国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三种类型,其中,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审查程序与发明专利的授权审查程序不同,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发明专利的授权需要经过实质审查程序,而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没有经过实质审查程序,只有初步的形式审查程序。因此,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稳定性相对较弱。所以,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在维权时需谨慎评估,避免维权投入“竹篮打水”,更有甚者,如果诉讼策略不当,还可能承担因“维权”导致对方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

本文分享一个实用新型专利维权纠纷导致的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通过该案使读者了解实用新型专利维权时应审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以及法院是如何认定实用新型专利维权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的标准及错误财产保全承担损害赔偿的范围。

法律故事

A公司拥有一名称为“用于园林工具的动力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其认为B公司侵害了其涉案专利权,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程序。立案后,A公司申请一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B公司银行存款万元。大约五个月后,A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评价报告,初步结论认为其全部权利要求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 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结论是部分专利无效;接着B公司再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在B公司再次启动无效程序随后,A公司再次申请一审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扣押B公司自某海关出口的价值万元的被诉侵权产品。两个月后,一审法院应A公司请求解除扣押B公司自某海关出口的价值万元的涉案产品。B公司再次无效成功,即将A公司维权的权利要求项无效。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审侵权判决,并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求。一审法院解除对B公司万元存款的冻结。

图1:维权专利文献的摘要截图(来自国知局专利数据库)

随后,B公司以A公司在实用新型专利维权案中申请财产保全错误为由,向法院提起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之诉,一审法院判决A公司有过错,应赔偿B公司利息损失.04元。A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的结果。

诉讼攻防

下面简单看一下B公司和A公司的诉讼攻防。

B公司诉请:

A公司赔偿B公司因银行存款冻结造成的利息损失元、经营损失00元,因海关布控导致报关延误造成的损失元、货物无法按时交付造成的损失00元以及律师费元、无效宣告请求费元,合计元.

A公司抗辩:

(一)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不具有主观过错。

首先,A公司的涉案专利是通过行*审查程序由专利局授权获得。专利权评价报告作出的结论仅是对专利有效性的参考,其结论既不能作为一项专利是否是行业公知技术的权威认定,也不是一项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的判定依据。

其次,A公司是涉案专利的合法权利人,有权就他人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维护自身利益。B公司据此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涉案专利为行业公知并以此论证A公司具有主观过错、借诉讼打压B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再次,A公司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时,已是获授权的涉案专利的合法所有人。A公司无法也不可能准确预知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结果。事实上,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的一审过程中,B公司已就涉案专利提起了 次无效宣告请求,后经原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涉案专利被维持有效。该案一审法院是在考虑了 次无效审查决定书的内容后作出B公司侵权事实成立的判决。在该案一审判决作出之后,B公司第三次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原专利复审委员会在一审判决作出的三个月之后宣告涉案专利无效。因此,涉案专利 次无效审查结果以及该案一审判决,可以充分证明A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是在谨慎考虑之后所采取的维护自身权益的适当行为。

,在一审民事判决中,法院根据证据保全及向海关调查取证的情况,认定本案B公司实施了大规模的侵权产品的制造和销售行为,且B公司对A公司通过律师函方式的在先警示不予回应,故A公司有理由认为B公司存在违背诚信原则、逃避执行的较大可能性。为阻止涉案侵权产品流向市场及防止由此造成的损失的进一步扩大,A公司申请冻结B公司的银行资金万元及扣押其海关出口货物万元的财产保全措施,存在合理性和正当性。

(二)B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与A公司的申请财产保全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B公司向银行贷款万元资金发生在本案起诉日前,借款周期为1年;A公司起诉专利侵权是在借款日之后;因此,在B公司借款发生时尚无侵权诉讼,无论A公司是否起诉B公司及是否申请财产保全,B公司均应当向银行支付相应利息,该笔利息与本案无关。

B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和无效宣告请求费用,不能被认定为B公司的损失,更不是因A公司申请财产保全所直接导致和必然产生的费用,A公司不应予以赔偿。

法院认定

一审法院认定A公司存在有失审慎的过错,故判决A公司应赔偿B公司万元的利息损失.04元(没有全部支持B公司的利息损失额)。驳回了B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结果。同时指出A公司对申请扣押货值万元的涉案产品也存在错误,但因B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A公司二次申请财产保全对其造成的损害后果,且B公司对原审判决中的相应处理结论亦未提出上诉,所以,二审法院对该部分具体损失不予处理。

裁判要旨

民事诉讼法 百零五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根据民事诉讼的性质特点与基本原则,是否错误的判断要素大体指向恰当的市场主体审慎、基本的商业伦理道德,以及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在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因专利权效力稳定性和权利边界清晰性弱于普通物权、技术事实查明较为复杂、侵权判断专业性较强等特点,对申请财产保全有无错误的判断应注意此类纠纷区别于一般民事侵权纠纷的较高特殊性,需结合案件具体事实予以分析。具体到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的财产保全申请,需着重考察的判断因素应聚焦于专利效力本身的稳定性,以审查申请行为是否符合审慎原则,进而判定申请财产保全有无民事诉讼法 百零五条项下的“错误”。

启示思考

通过上述案件可以得出如下的启示和思考:

,在使用实用新型专利进行维权时,应慎重采用财产保全的诉讼措施。因为实用新型专利的不稳定性,可能因专利被宣告无效而导致诉讼失败,进而可能承担保全错误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对于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告方,应积极利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采用“釜底抽薪”的策略无效掉专利。同时,也应依法维护自己正当的合法权益,即当专利权人利用不正当的错误方式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自己造成损失时,应积极进行维权。同时,也要注意保留损失的证据。

第三,值得注意的是,在以保全错误为由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主张的损失应为保全错误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而不包括侵权案件的律师费、无效案件的律师费以及相关证据费用等。

第四,本案还有一点在实务中比较少见,就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评价报告已经认定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的授权条件,但是法院还在走诉讼程序;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还在多次的维持涉案专利的部分权利有效。但是,这仅仅是个案,实用专利权利人在维权时,如果专利权评价报告认为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在考虑维权时应慎重。

更多的实用新型专利维权和专利无效的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的专利律师或知识产权律师。

本文在“新技术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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