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财经宁立志标准必要专利全球费率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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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宁立志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知识产权与竞争法研究所所长

龚涛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摘要: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一国法院能否在当事人未达成管辖合意的情况下裁判标准必要专利的全球FRAND许可费率存在巨大分歧。实际上,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符合行业习惯和经济效率,并未突破专利权的地域性,也不会违背司法中立原则,更不会加剧管辖权竞争和冲突问题,而且标准制定组织的知识产权*策也不排斥法院裁判全球许可费率。国际社会需要合理分配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管辖权,加强专利领域的协调与合作,中国法院应在尊重国际礼让的基础上积极行使管辖权,探索裁判全球许可费率的新方式。

关键词:标准必要专利;FRAND原则;全球许可费率;管辖权冲突禁诉令

一、引言

随着数字技术的发展,人们对数字设备之间的互联互通性要求越来越高,标准化则确保了这种互联互通性。标准制定组织(StandardsSettingOrganization,SSO)是致力于技术标准化的全球性合作组织,他们制定的多数标准都是非强制性的,这些标准供各行业自愿采用。但由于SSO的权威性较高,许多标准都会被相关行业普遍采用和实施。实施某项标准所必须使用的专利被称为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EssentialPatent,SEP)。标准化在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可能产生反竞争效应。由于标准实施者转向其他标准的成本十分高,便会被最初所选定的标准“锁定”,这会使得SEP权利人获得垄断力量,从而有能力向标准实施者索取高价或提出其他不合理的许可条件。为了避免此种“专利劫持”问题,SSO往往会要求SEP权利人在其专利被纳入标准之前,承诺将按照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air,Reasonable,andNon-discriminatory,FRAND)的原则向标准实施者许可其SEP。

在通信行业,标准化推动了2G、3G、4G技术的普及以及当前5G技术的推广,使得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也造就了苹果、华为、高通、诺基亚等杰出的科技企业。但是由于各方对相关标准中SEP的FRAND许可费率未达成共识,SEP权利人与标准实施者之间在全球展开了一场关于FRAND许可费率的诉讼大战。为了在诉讼中占据优势地位,这些企业纷纷选择在于己有利的国家提起诉讼,并申请法院颁发禁诉令防止被告在其他国家提起平行诉讼,这导致各国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愈发激烈。在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中,英国高等专利法院认为其可以在当事人未达成管辖合意情况下裁判全球FRAND许可费率,这一观点还得到了上诉法院和英国最高法院的肯定。该案在全球知识产权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了轩然大波,企业、法官、律师、学者们意见相左、针锋相对,对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

随着SEP嵌入并推广到汽车和物联网领域,可以预见全球SEP许可的规模将显著增长,相关纠纷也会蜂拥而至。法院裁判FRAND许可费率的方式和范围,不但会直接影响专利许可效率,左右全球SEP许可谈判的格局与相关行业的未来发展方向,而且涉及不同法域之间专利制度的协调,也关系到一国在国际上的司法形象甚至一国的国际话语权,处理得好,既能在全球范围内降低交易成本,又能提升司法的权威性,是典型的以小见大的重要议题。因此,对一国法院裁判全球FRAND许可费率问题进行探讨,有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裁判全球FRAND许可费率的司法实践

从各国法院的司法实践状况来看,法院对于裁判全球FRAND许可费率的态度主要有三种,即保守、开放和折衷,分别以美国、英国和中国为代表。本文梳理了这些国家涉及裁判全球FRAND许可费率的典型案例,巧合的是,这些案件多数都涉及中国企业,这也从另一个维度凸显出这一问题与我国密切相关。

(一)美国法院

1.PanOptis诉华为案

PanOptis是一个专利主张实体(PatentAssertionEntity,PAE),于年在美国得克萨斯州地区法院起诉华为公司,要求法院确认其向华为提供的全球许可符合FRAND原则。地区法院驳回了这一请求,认为它实际上是请求法院确认其是否违反基于外国专利的外国FRAND义务。这与外国专利侵权索赔类似,因此美国法院将不得不适用外国法律。而其他国家的法院适用其国内法来认定当事人是否遵守FRAND义务并确定专利许可使用费,这些法律可能与美国法律有很大差异。如果美国法院对外国专利侵权索赔承担补充管辖权,这种行为“几乎总是滥用自由裁量权”。即使美国法院可以行使管辖权,PanOptis请求中的外国部分也应该被驳回。从该案中可以看出,在当事人未达成管辖合意的情况下,美国法院对于裁判全球FRAND许可条件表现出较为排斥的态度,其裁判范围严格限于美国专利在美国的FRAND许可条件。

2.TCL诉爱立信案

TCL是一家中国手机制造商。年3月,TCL在美国加州地区法院起诉爱立信,请求法院宣告爱立信未能提供符合FRAND原则的许可条件,并确定TCL有权获得的全球FRAND许可费率。值得注意的是,在本案中,被许可人TCL主动请求法院对涉案专利组合的全球FRAND许可费率进行裁判,SEP权利人爱立信对此也表示同意。地区法院认为,爱立信在全球不同地域所拥有的专利组合的实力是不同的,公平合理的许可费率必须与专利组合在某个地域内的实力成正比,忽视专利组合实力的地域差异便忽视了FRAND原则与各国专利法的根本联系。FRAND原则不允许SEP权利人通过其本不拥有的知识产权收取许可费,而且未获得专利权的发明本质上属于公共领域。在考虑了大量关于爱立信专利组合实力地域差异的专家证词后,法院将全球划分为四个区域,即中国、美国、欧洲和世界其他地区,并分别确定了不同的FRAND许可费率。该案表明,在当事人达成管辖合意的情况下,美国法院愿意裁判全球FRAND许可费率,而且法院会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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