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全知识产权如何判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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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全知识产权#

上述三个步骤,被称为判断创造性的"三步法"。在判断时,不仅要考虑发明的技术方案本身,还要考虑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产生的技术效果将发明作为一个整体看待。

(2)发明具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如果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存在下述情形,通常被认为具有显著的进步∶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或者提供了一种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或者代表了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或者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此外,如果发明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或者克服了技术偏见,或者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在商业上获得成功,也都被认为具有创造性。

《专利审查指南()》仅对发明专利给出独立的判断标准,而对于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并没有给出独立的判断标准。通常来说,判断一项实用新型是否具备创造性,较多考虑的是该实用新型专利能否带来更好的或者意想不到的效果这一因素,尤其是当实用新型与已有技术在技术特征上变化并不大、在技术方案上的进步并不显见或者不易查明时,往往将技术效果作为创造性判定的标准。

为了统一审查标准,对创造性的判断是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假设的"人"的知识和能力进行的∶

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如果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能够促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其他技术领域寻找技术手段,他也应具有从该其他技术领域获知该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之前的相关现有技术、普通技术知识和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摘自专利知识一书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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