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享ldquo保藏号rdqu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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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诉侵权菌株是否落入以“保藏号”限定的微生物发明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一般可以借助一种或者多种基因特异性片段检测方法,并结合形态学分析等予以认定。检测微生物菌株的基因特异性时,并非必须采用全基因序列检测方法,如果以“保藏号”限定的菌株具有特有特定序列扩增标记(SCAR)的分子标记片段,则可以该分子标记为检测指标,结合基因序列以及形态学分析,对被诉侵权菌株作出认定。

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一审:()京73民初号二审:() 法知民终号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没有对所涉菌株作出明确限定,但是微生物领域只需要有保藏号,通过保藏号保持菌株都能获得DNA指令即可。由于另有分支标记专利对鉴定方法进行保护,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鉴定方法没有必要写入权利要求书中。因此,用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的鉴定方法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鉴定,并未超出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微生物品种的解释范围。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圣蓬源公司)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滨禾盛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科公司)丰科公司是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申请日为年1月25日,授权公告日为年7月22日,专利权人为丰科公司。丰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时,涉案专利处于有效状态。涉案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如下:1.一种纯白色真姬菇菌株Finc-W-,其保藏编号是CCTCCNO:M。绿圣蓬源公司、鸿滨禾盛公司未经许可生产并在北京新发地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严重侵害了丰科公司的涉案专利权。年3月22日,丰科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对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进行司法鉴定。经北京国创鼎诚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纯白色真姬菇和被诉侵权产品的对比结论为二者属于同种菌株。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绿圣蓬源公司赔偿万元、鸿滨禾盛公司赔偿万元及共同承担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元。绿圣蓬源公司、鸿滨禾盛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绿圣蓬源公司、鸿滨禾盛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维持原判。微生物领域通过保藏号能获得菌株的DNA指令。由于涉案专利要求保护一种纯白色真姬菇,该纯白色真姬菇属于真菌,系一种微生物。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形态学特征判断和分子生物学特征判断缺一不可,而分子生物学特征判断必须借助相关的方法、试剂、仪器在实验室中才能完成。对被诉侵权产品和涉案专利保藏的样本进行全基因序列检测、对比是最准确的方法。但涉案专利要求保护的是一种微生物,其基因存在突变的可能,因此即便是同种微生物,其基因序列也可能不完全一致。涉案专利说明书明确记载了与市场上主要栽培品种并且是亲本之一的白玉菇H-W,市场购买的真姬菇G-W、以及日本葛城新育成的白玉菇GC-W菌株相比,所述保藏菌株具有特有的SCAR分子标记bp片段。因此,利用该菌株特异性bp片段,并结合形态学以及ITS序列分析对被诉侵权菌株进行鉴定的方法是合理且可信的。供稿人:张晓汉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合集#个上一篇下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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