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权视角丨专利无效程序在诉讼中的作用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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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座落于广东省中山市,交通便利,A公司本着“以创为路,以诚为道,以质为本”的思想创立和发展,其主要产品包括有无叶风扇的开发和生产。

年8月,A公司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开庭传票及起诉材料,起诉状中声称原告(以下简称B公司)具有专利权,A公司的无叶风扇侵犯了B公司的2款涉案专利。A公司迅速找到嘉权公司,并与嘉权公司的资深代理人对无叶风扇产品的发展历史、无叶风扇目前的现有技术状况等做了深入沟通,嘉权公司代理人基于此情况,向A公司告知了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无效程序、作用及流程,在经过初步检索分析后,判断B公司的2款涉案专利具有较大的机会予以无效,故,A公司委托嘉权公司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目前,B公司的两款涉案专利均已经被成功无效,对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B公司将面临如下选择:①、主动撤诉;②法院驳回B公司的全部诉求。

/本案焦点/

▼本案焦点在于:

①:专利无效程序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的作用;

②:专利无效中的创造性如何判断。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

/专家点评/

一、对于专利侵权诉讼,权利基础即为专利权,如若专利权自始不存在,原告即丧失了提起诉讼的民事法律关系,原告即成为并非适格的权利主体,无权要求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根据上述的司法解释可知,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或者由原告主动撤诉。

二、在专利无效程序中,大部分专利被无效的理由均为创造性,创造性是指相比于现有技术,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非显而易见、不容易想到)和(显著的)进步(具有有益效果),在专利创造性评价时,采用三步法:①、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②、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③、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其中是否显而易见为判断的关键。

案例1:一种折叠式风扇的导风装置(第号决定书)

①、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

②、得到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为:通风件中设有导流面,导流面将从通风件的进气端进入的气流导流至出气端。由该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疏导气流,降低风阻和噪音。

③、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检索包含有导流面的部件,得到证据2,证据2公开了一种Y形分流整流三通,包括有锥形的导流面;进一步分析该导流面在证据2中的作用,发现其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涉案专利中的作用相同,均为实现引导气流降低风阻和噪音,故,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证据2中的导流面运用到证据1中,得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案例2:一种壁挂式可折叠无叶风扇(第号决定书)

①、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证据1);

②、得到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具有多个减震柱,每一减震柱均包括纵向减震部和横向减震部,所述风筒的内壁上设置有与各减震柱相配合的卡位。根据该些区别技术特征,可确定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可折叠的无叶风扇在平放和竖直放置时均能具有良好的减震效果。

③、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检索得到证据2公开了一种风扇出风座体结构,具体公开了壳座体和固定座之间设置有相配合的3对缓冲防震定位部和卡止定位部,作用与上述区别特征均相同,均为实现减震部件的固定和减震缓冲,即给出了在震动部件和外壳间设置减震柱和与之配合的卡制定位机构的技术启示;证据3公开了动力送风机,具体公开了能在各个方向上发生弹性变形来吸收X、Y、Z轴方向上的震动的弹性减震垫,在面对上述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自然容易想到在证据1中采用具有多个方向减震的减震机构,并使之与卡位相配合达到两个方向减震的目的,这是显而易见的。

在创造性评价时,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住如下2点:

A、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指一种假设的“人”,假定他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但他不具有创造能力。在检索对比文件以及多篇对比文件结合评价时,均应当基于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若技术领域不同,则不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晓或能获知的技术知识;

B、是否给出技术启示:即首先判断区别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若属于公知常识,则结合公知常识即可;若不属于公知常识,则应当寻找公开区别特征的证据,在找到该类证据后,需要明确该类证据中对应于区别特征的技术特征在该类证据中所起的作用,只有所起的作用与区别特征在涉案专利中所起的作用一致,才能认定为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

注意,公知常识同样限定于所属技术领域,即是指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者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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