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为公司发明专利,其中的奖励报酬的支

张三于年进入A公司工作,在任职期间曾作出多项职务发明,专利权人为A公司。A公司的《员工手册》及《员工手册实施细则》中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实施后的报酬为~元或者升职加薪。张三主张,A公司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向其支付报酬和奖励,并诉至法院。

张三是否有权主张奖励、报酬,法定奖励、报酬的标准是什么,与约定标准冲突应当如何适用?

法律意见

首先,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权、许可权、转让权等归属于用人单位,包括临时工、实习生发明、设计的职务发明;而发明、设计人享有署名权,获得荣誉证书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及报酬。

奖励的支付前提是职务发明的作出,一经作出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发明、设计人奖金。而报酬的支付前提是发明、设计被实际使用,用人单位自己使用、许可他人使用、投资作价、转让给第三人,自实际获益时起合理期限内向发明人、设计人支付报酬。

其次,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奖励及报酬支付标准的从其约定,可以约定的高于法定标准也可以低于法定标准,但不合理极低的约定法院可以酌情裁量提升标准。

北京国咨律师事务所

法定标准:1、奖励:每项发明专利元,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元以上;2、报酬:发明、实用新型为营业利润2%以上,外观设计为营业利润0.2%以上。许可他人实施的情况下,不少于单位所收取的许可费10%。3、《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对于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奖励及报酬的法定标准为:单位自行实施或者与他人合作,投产后3-5年,不低于单位营业利润50%;单位作价投资,不低于持股、出资比例的50%;许可他人实施、转让科技成果的,不低于单位获净收入50%。

最后,本案中约定了或然性的报酬支付:~元的固定奖励或者是升职加薪,与法定报酬标准不符合;升职加薪,也缺乏具体内容和数额标准,因此不宜认定为职务奖励和报酬,应当按照法定标准予以支付报酬。报酬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也可以根据职务发明推广的情况按年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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