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小课堂关于申请人发明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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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要想发展好,知识产权少不了。尤其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过程中,知识产权是必要条件之一,在企业创新能力评价指标中占30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中指出,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为加大知识产权宣传力度,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进企业创新发展,特整理此篇知识产权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专利发明人:指该申请专利的发明者或者设计者,是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专利申请人:指的是对某项设计、发明创造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受专利申请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交专利申请后,直至专利授权之前都称之为专利申请人。

专利申请人:指的是对某项设计、发明创造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受专利申请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提交专利申请后,直至专利授权之前都称之为专利申请人。

专利权人:指当专利申请人申请的专利授权之后,专利申请人就变成了专利权人,专利申请权是产生专利权的基础,这两者是具有一致性的。

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否为不同的人?

答案是:可以!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专利法所称发明人或设计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因此,发明人应当是个人,不能是单位或者集体,例如“××科研组”等等。如果是数人共同作出的,应当将所有人的名字都写上。

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只负责组织工作的人、为物质技术条件的利用提供方便的人或者从事其他辅助工作的人,不应当被认为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专利申请人为单位,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时,是否需要转让证明或其他文件?设计人属于该单位人时又该如何?

其实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为不同的人。因此,当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时,不需要转让证明或其他文件。

当设计人属于该单位人时,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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