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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宗旨

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进行比对。如果被诉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完全覆盖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则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中专利权保护范围包括与该专利技术相同或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经庭审,法院结合前述分析并结合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上下文,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逻辑思维能力确定及当庭测量涉案产品的数值,综合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包含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即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属侵权产品。

本案中,法院认为,仅凭各方之间存在的股东关系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被告邓志超、邓志明共同实施了膳魔师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

但根据乐町公司在淘宝店铺中展示了侵权产品的相关图片和销量,法院因此认定乐町公司实施了许诺销售侵权行为。且巨玛公司与乐町公司自认共同实施了销售行为,可认定二者共同实施了销售侵权行为。

涉案保温杯包装盒的产品合格证上标明了委托制造企业为巨玛公司,包装盒及保温杯上标明了巨玛公司的商标,对消费者而言,巨玛公司即为该保温杯产品的制造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形下,可以推定巨玛公司制造了侵权杯盖。

巨玛公司提交的物流单等证据无法与本案产品对应,也无法明确产品具体来源,故法院对巨玛公司的相关来源证据不予采信。

此外,即使侵权杯盖并非巨玛公司实际生产,但巨玛公司委托案外人制造并贴牌的行为仍然应被认定为制造行为,故巨玛公司应当承担制造侵权的民事责任。

一审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浙01知民初号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

被告1:岳阳乐町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2:湖南巨玛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3:邓志超

被告4:邓志明

原告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本案简称膳魔师公司)因与被告岳阳乐町商贸有限公司(本案简称乐町公司)、湖南巨玛贸易有限公司(本案简称巨玛公司)、邓志超、邓志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诉至法院。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乐町公司、巨玛公司、邓志超、邓志明是否为共同侵权认定以及非物理制造的认定。

首先明确的是,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在涉案专利权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被诉侵权产品相对应的技术特征之间进行比对。

本案中,涉案专利为发明专利,经庭审三次测量,被诉侵权产品收纳部与罩部件之间的间隙小于扭簧线径,同时根据庭上描述分析并结合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上下文,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所应具备的知识水平、认知能力、逻辑思维能力,可以确定被诉侵权产品包含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2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即被诉侵权产品落入了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属侵权产品。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中,法院并不支持以各方之间存在的股东关系等证据,证明被告邓志超、邓志明共同实施了膳魔师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

此外,即使侵权杯盖并非巨玛公司实际生产,但巨玛公司委托案外人制造并贴牌的行为仍然应被认定为制造行为,故巨玛公司应当承担制造侵权的民事责任。加之巨玛公司与乐町公司自认共同实施了销售行为,可认定二者共同实施了销售侵权行为。

综上,法院判决:巨玛公司与乐町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落入专利号为ZL.5的“饮料用容器的栓体”发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膳魔师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方东

本案代理律师律师/专利代理师

专业领域:知识产权、合同法、公司法、科技法、企业法律顾问等民商事领域。

联系方式:、fangdong

zhiqiao.cn。

冯永强

本案代理律师律师/专利代理师

专业领域:专利商标诉讼、国内外专利商标代理、专利复审和无效。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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