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定,虽然法律上有明文规定,但在实际的判定中却总会出现争议。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究竟如何界定?今天就为您讲一讲。案例:小王在大四的时候,进入一家公司进行实习,将自己一个设计方案的构思提供给了公司,配合公司一起完成了新产品开发,并申请了专利。第一发明人是小王,申请人是该公司。大学毕业后,小王离开了这家公司,几年后发现自己贡献的想法,参与设计并作为第一发明人的专利大火,认为自己当时受到了该公司的蒙骗,专利权人应该是自己。该公司却认为,小王虽然作为实习生,但该发明创造应该属于职务发明,所以专利权人应该属于自己。专利权人就是专利申请人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我们今天想要探讨的是:小王的发明创造到底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呢?一、如何区分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呢?我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1)在本职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做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但在小王的案例中,小王是以实习生的身份为公司申请的专利,是否也能够算作是职务发明创造呢?那就引申出下一个问题:二、“本单位”如何界定?确定一项发明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需要看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否受雇于某个单位。如果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作出发明创造的任何阶段都没有受雇于任何单位,也未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委托,则该发明创造属于非职务发明创造。如果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在完成发明创造的过程中或者在其中某个阶段受雇于某个单位,则需要进一步考虑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作出该发明创造是否为执行该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了该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如果属于其中任何一种情况,该发明创造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而判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是否受雇于某一个单位,主要证明包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转正申请表、员工晋升通知书、离职证明、单位为个人缴纳社保的凭证等等。所以小王虽然以实习生的身份来到该公司,但如果与公司已经签订了劳动合同,那么该发明创造就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三、申请人为单位且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时是否需要转让证明?申请人(个人)与发明人或设计人可以为不同的人。因此,当设计人不属于该单位时,不需要转让证明或其他文件。当设计人属于该单位人时,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四、发明权属纠纷如何应对?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全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纪要》等规定,若单位和发明人或者设计人对于所做出的的发明创造的归属有争议,双方可以自行写是哪个,请求对方所在地的专利管理部门进行调解,也可向对方所在地对专利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后,柯北想给大家提个醒,在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正式法律认定过程中,公司需要注意以下证据:1、单位经营范围证明职工完成的一切在单位所经营的业务范围内的发明创造行为均属履行职务,这种发明创造自然相应地成为职务发明。2、单位与个人关系的证明单位与个人关系的证明是判断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的必要条件。在实践中,用来证明单位与个人关系的证明包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保密协议、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转正申请表、员工晋升通知书、离职证明、单位为个人缴纳社保的凭证等等。3、单位立项证明以单位是否立项作为划分职务或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标准,不过在实践中不少单位并没有规范的立项文书,导致在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中比较乏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