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的文体特点之三时态的使用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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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法结构特点(七):时态的使用

通常法律英语在时态的使用上一方面大多采用一般现在时态,用以阐述道理,确立规范或规定权利、义务等;另一方面在表示"应当、必须"等义务或职责的法律规定时,在第三人称主语后使用shall和beto结构。

例句一:

Noentityorindividualmaysuppresstheapplicationofaninventorordesignerforapatentinrespectofaninvention-creationthatisnotjob-related.

[参考译文]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通过例句,我们看到主句的谓语使用的时态是一般现在时maysuppress,在由that引导的关系分句中也是使用的一般现在时态is构成的谓语。

例句二:

Thepartiesshallperformtheirobligationsstipulatedinthecontract.Nopartyshallunilaterallymodifyorrescindthecontract.

[参考译文]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例句三:

Inthecaseofacontractwhich,accordingtothelawsoradministrativeregulations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istobeformedwiththeapprovalofthestate,theassignmentofthecontractualrightsandobligationsshallbesubjecttotheapprovaloftheauthoritywhichapprovedthecontract,unlessotherwisestipulatedintheapprovedcontract.

[参考译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国家批准成立的合同,其权利和义务的转让,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但是,已批准的合同中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例句二中我们看到分别用在第三人称主语之后,由shall构成的谓语用来表示汉语的"应当"。在例句三中则既使用了isto又使用了shall构成的谓语,与例句二相同它们均用来表示汉语的"应当"。这时shall和beto结构可以交替使用,没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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