话说专利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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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专利(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授权条件,在专利法二十二条中有明确表述: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看似说的很清楚,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是缺乏指导性,不只是初学者,就连大部分专利行业的大佬也很难用自己的语言,精准的描述专利的授权条件。

新颖性还好,一般比较客观,不属于现有技术和抵触申请就行。

实用性更简单,能制造和使用,有效果就行。

关键是创造性,从专利法条文就能看出,这是一个主观判断标准,什么是”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哪种程度的进步属于”显著的“进步……

好在一众大佬合力在《专利审查指南》中给出了进一步的解释,虽然还是无法排除抽象的主观因素,但已经是目前最佳的判断标准了。

首先,创造性的审查,需要在具备新颖性的基础上考虑,而且,如果一项独立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则不再审查该独立权利要求的从属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这一定程度上减少需要创造性判断的工作量。

其次,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判断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就是要判断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

如果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则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反之,如果对比的结果表明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则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而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显而易见,通常可按照以下三个步骤进行,这也就是”传说“中的”三步法“

(1)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

(2)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

(3)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步骤(1)和(2)相对客观,作为关键的步骤(3)实际上还是包含主观因素。

步骤(3)中,要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要求保护的发明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判断过程中,要确定的是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即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发明。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技术启示,则发明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下述情况,通常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上述技术启示:

(i)所述区别特征为公知常识,例如,本领域中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惯用手段,或教科书或者工具书等中披露的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

(ii)所述区别特征为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关的技术手段,例如,同一份对比文件其他部分披露的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其他部分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iii)所述区别特征为另一份对比文件中披露的相关技术手段,该技术手段在该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该区别特征在要求保护的发明中为解决该重新确定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

实际操作中,答复审查意见也主要从步骤(3)着手,把握以下关键点:

一、区别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2中的特征是否相同。

二、区别技术特征在本专利中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与对比文件2中的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技术效果是否相同。

三、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是否有结合的启示。

第三,显著的进步

在评价发明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时,主要应当考虑发明是否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以下情况,通常应当认为发明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

(1)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例如,质量改善、产量提高、节约能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2)发明提供了一种技术构思不同的技术方案,其技术效果能够基本上达到现有技术的水平;

(3)发明代表某种新技术发展趋势;

(4)尽管发明在某些方面有负面效果,但在其他方面具有明显积极的技术效果。

我是”韩子曰“,尽可能从准确和通俗的角度向您展示专利的创造性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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