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共有的类型
民法上,将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并且为共有人处分共有权益设定了不同的法律规则。按份共有的共有人在保证其他共有人同等条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可以自由出让其份额。对于共同共有,我国民法没有明确规定共有利益的处分规则, 院的司法解释则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一般认为,共同共有是基于特定的社会关系(比如合伙、继承、婚姻等)产生的,在这些社会关系解除之前,共有人是不能处分其所共有的权益的。
对于专利权的共有,《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权属约定有比例的,视为共同所有……当事人对技术成果的使用权约定有比例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当事人对实施该项技术成果所获收益的分配比例……”上述规定似乎较为倾向按份共有。
但也有 院的法官认为:“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财产,不可能实行按份共有,但可以在利益分配上体现当事人关于比例约定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是说,如果共有人有所谓的比例的约定,也不能改变共同共有的性质,该约定比例应该理解为是对技术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而不是技术成果或者专利权份额的比例。
共有类型的区分,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共有权益的处分规则。因此,在立法没有明确专利共有的类型之前,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约定的形式,直接在合同中对此问题加以明确。
二、专利实施许可的类型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按照被许可人取得的实施权的范围,可以分为普通实施许可、独占实施许可、排他实施许可、分实施许可和交叉实施许可,共五种类型。
(一)普通实施许可
在一定时间内,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同时保留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的权利。这样,在同一地域内,被许可人同时可能有若干家,专利权人自己也仍可以实施。普通许可是专利实施许可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
(二)独占实施许可
在约定的时间和域范围内,被许可人享有独占实施专利权的许可,专利权人只能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而且专利权人自己也不得实施该专利。
(三)排他实施许可
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专利权人只许可一个被许可人实施其专利,但专利权人自己有权实施该专利。
(四)分实施许可
简称分许可,是针对基本许可而言的,即被许可人依照与专利权人的协议,再许可第三人实施同一专利,被许可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实施许可就是分许可。被许可人签订这种分许可合同必须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
(五)交叉实施许可
在专利权人不同的两项专利同时有在的情况下,专利权人相互许可对方实施自己的专利。这种许可,一般两个专利的价值相当,双方可互相免交使用费用,但如果两项专利的价值相差较大时,双方的利益分配,可由双方用合同的形式作出约定。
三、专利共有人如何实施专利许可
专利法第十四条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可见,专利共有人对于如何实施专利许可,如果有约定的,按照约定行使;如果没有没有约定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但收取的使用费应该在专利共有人之间分配,以保障其他共有人的权益。
本文由北京知寰律师事务所*继保律师团队撰写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