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老师谈专利10专利授权条件

图1专利授权条件

专利法(年修正)第二章,即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专利的授权条件;审查专利一般遵循《专利审查指南》的规定,该书籍主要供审查员阅读,在中国知识产权局网站能够下载电子版。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一般称呼为专利法第22条第1款)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抵触申请)。(一般称呼为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即新颖性是指专利既不属于现有技术,也不属于抵触申请。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一般称呼为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一般称呼为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专利法条款的 段称为第1款,第n段成为第n款,下同)

 备注:

(1)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都具备主观性;不是客观的;

(2)审查员对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有质疑的,会发送审查意见通知书;然后申请人进行意见陈述,意见陈述不被审查员接受,审查员会驳回专利;

(3)审查员在审查专利后,如果直接驳回,则审查员在流程上违规了。因此,申请人至少有一次意见陈述的机会;

(4)审查员的职责是维护公众利益,减少或者避免不具备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专利被授权;因此,审查员与申请人代表不同的利益;

(5)先审查实用性;具备实用性再审查新颖性,具备实用性和新颖性一般可以授实用新型专利;在具备实用性和新颖性后,再通过检索,审查创造性,具备创造性的专利能够授权发明专利;

(6)发明专利保护期限20年,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10年;

(7)从格式上讲,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没有本质差别;为尽量确保获取保护,一个设计(产品)可以同日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即一个设计申请两份专利),实用新型授权后,如果发明专利也能够授权,则可以通过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提交放弃专利权声明):即一个申请(设计)只能授一份专利权;

对于同日申请的专利,如果发明专利能够授权,但是,实用新型专利因为没有交年费维持(即实用新型获授权通知书后,交了年费和印花税,然后专利授权公开;如果后续的年费没有上交导致专利权丧失而成为现有技术),则发明专利将不能授权(因为与现有技术相冲突,而该现有技术因为没有交年费维持已经不属于申请人了)。

(8)对于方法发明(药品的使用方法,生产产品的工艺流程,药品的生产流程等等),只能申请发明专利。

(9)实用性、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详细讲述,请参阅《审查指南》的相关章。

(10)答辩创造性,主要是找出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差别(区别技术特征),然后确定这些差别(区别技术特征)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对比文件不具备的,同时表述这些技术效果是进步的。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物理类的专利,有些技术效果是能够通过推导的方式得出的;但是化学类专利则不行,因此化学类的有益效果(技术进步)是必须要记在在专利申请的说明书中,专利说明书没有记载的有益效果、虽然后续化学实验能够验证,也不能出现在意见陈述书中,因此相应的化学有:“某某药品用于……的方法”这类发明(即用途发明,物理类则一般没有这类发明)。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备注:

(1)外观设计的描述与新颖性的描述相似;

(2)外观主要在于产品的外部特性;因此,在申请产品专利的时候,也需要留意外观的设计;

(3)外观主要表现为颜色和图案;

(4)常见外观为正视图,左视图、右视图、前视图、后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组成;对于对称性产品,有些视图是相同的,相同的视图能够省略;

(5)外观设计可以是相片或者设计图;

(6)对于包含黑白的图片,其背景建议用蓝色等等颜色区别背景与图案,即有明显的边界。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备注:这条不是很可靠。建议先申请专利,再公开(或者发表论文),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

备注:(1)注意区分发现与发明;发现是以前已经存在,现在才被人认识而已;发明是以前不存在;

(2)注意区分智力活动与程序的关系;程序本身不能申请专利(能够申请著作权保护);程序的功能能够申请专利(在程序功能解决了现实生活中存在问题的时候);

(3)生命权是 位的;

(4)动植物品种是已经存在的;

(5)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涉及国家安全和重大利益,不适合为少数人拥有;

(6)尽量避免申请平面图案类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发明专利,一般不太可能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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