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张义律师专利权评价报告法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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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在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检索,并就该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授权条件进行分析和评价,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一种官方出具的较权威专利质量评价。

专利权评价报告不是行*决定,是一种证据形式或证明文件,当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时,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据此可以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一般在上述涉及程序中止事务时,需要提交专利权评价报告。

1.时间上的限制

仅对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在年10月1日之后(含该日)的外观设计专利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

2.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的客体

已经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的外观设计专利。

针对下列情形提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1)未授权公告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2)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全部无效的外观设计专利;

(3)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作出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外观设计专利。

3.专利权评价报告申请的主体

专利权人,可以是部分专利权人

利害关系人,是指有权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就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的人。

4、其他

专利法实施细则具体规定专利权评价报告应在两个月内作出;为防止冲突,针对同一项专利权,国务院专利行*部门仅能作出一份评价报告;公众可以查阅、复制评价报告。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收取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费元。

二、哪些情况下需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

专利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时候,才需要申请作出评价报告。一般在专利侵权诉讼、专利权转让、实施许可等情况下需要专利权评价报告。

1、专利权评价报告是针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不是针对发明专利。发明专利申请在专利局实质审查的时候会进行检索,所以发明不需要专利权评价报告。而实用新型在审查的时候未进行检索,所以专利权不稳定,有的公司为了确定专利在后续实施过程中不会造成侵权或者被无效,会请求作出评价报告,以从一定程度上确定本专利的稳定性。

2、专利权评价报告也不是授权后必须要求做。根据法律规定,在诉讼中,只有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要求的情况下,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才有义务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

但因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审查时仅通过初步审查程序即可授权,审查员对其审查程度较轻,因此,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后,并不表示专利权状态稳定(即不存在《专利法》、《细则》无效的情形),国家知识产权局应专利权人或者相关利害关系人请求进一步做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相当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获权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专利性(专利法规规定)的进一步核查,是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作的审查程度较深的再次官方“评估性评价”。

三、专利权评价报告有何作用

根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修正)》第四条规定“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原告提交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原告无正当理由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诉讼或者判令原告承担可能的不利后果。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或者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事由的。”

(一)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1、作为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稳定性的证据。

我国在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授权前,不进行实质审查。这就导致我国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的权利处于相对不稳定的状态。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需要对相关专利进行检索,以审查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授权要求。

如果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利害关系人需要维权,或者被控侵权人需要抗辩,首先需要知悉实用新型或外观专利是否符合授权条件。《专利法》第66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主管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专利权评价报告”实质上是专利侵权纠纷发生之后,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相关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进行的实质性审查,该报告具有证据的效力。

2、主要用于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确定是否需要中止相关程序。

针对专利权评价报告结果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

(1)如果该报告的结论是相关专利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同时被控侵权人又在答辩期内提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则是该专利极有可能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此时法院或专利行*主管部门就当中止诉讼或对侵权纠纷的处理,等待专利无效宣告的结果;如果该专利被最终宣告为无效,那么侵权指控自然不能成立。

(2)如果评价报告的结论是未发现不符合法定授权条件的情形,则即使被控侵权在人答辩期内提出了宣告该专利无效的请求,该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可能性也较小,此时法院或专利行*主管部门可以酌情不中止诉讼或对侵权纠纷的处理。

(二)专利权评价报告是是否中止案件审理的参考依据,而非立案依据

专利权评价报告是人民法院审理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民事案件时是否中止案件审理的参考依据,而非立案依据,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不能提供评价报告的,也应当予以立案。

在专利无效行*纠纷案件的审理中,人民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独立认定专利权的创造性或授权条件,专利权评价报告对于专利权创造性或授权条件的确认不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保证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权威性和确保公众利益,规定国务院专利行*部门仅能作出一份评价报告且允许公众查阅和复制是必要的。

综上所述,专利评估报告是一种证明文件或者证据形式,不属于行*文件,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应用的比较广泛。值得注意的是,专利评估报告并不针对于发明专利,当专利是外观设计的时候方可申请。目前,申请专利评估报告是要缴纳一定费用的,申请人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款多种形式缴费。

四、外观专利评价报告申请程序和资料

1、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需要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的。需要下载《专利权评价报告请求书》,填写请求书中的内容之后,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受理处并交纳费用就可以了。

2、请求的受理和形式审查

专利局收到请求人的请求之后,进行形式审查,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该请求作废。

3、专利权评价报告的作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进行检索、评价,然后由复核人进行复核, 完成“专利权评价报告”。

4、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发出

国家知识产权局初审及流程管理部向请求人发出“专利权评价报告”(包括引用的对比文件复印件)。

5、专利权评价报告的更正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协作中心在发现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中的错误后,可以自行更正,并将更正后的评价报告发送给请求人,代替原先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

(2)请求人认为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存在需要更正的错误的,在收到专利权评价报告后两个月内提出更正请求,即请求人应以意见陈述书的形式向专利局受理处书面提出,写明需要更正的内容及更正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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