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别为科研而科研职务发明制度,该改

▲赵雯

“职务发明的发明人因为没有专利实施、许可、转让等权利,奖励与报酬标准偏低,提高发明质量、促进转化的积极性不高。”

在年全国两会上,全国*协委员、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赵雯在接受《中国科学报》采访时指出,我国科研人员高度集中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他们取得的发明成果绝大多数属于职务发明。

“关于职务发明的制度设计,是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成果转化、平衡发明人和单位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制度。”

赵雯解释说,职务发明主要依靠发明人创新精神、学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智慧能力,但因“本单位”投入了资金和“物质技术条件”,现行法规都将“本单位”视为当然的“专利权人”,拥有“科技成果持有者”所有的权利,发明人仅有署名权与获得“奖励与报酬”的权利。

这导致部分科研人员“为科研而科研”,只注重“实现”、不注重“转化”。

赵雯认为,现行的、与职务发明紧密相关的法规,都有一定的时代局限性和滞后性,激励创新、促进转化的力度不够。

近年来,为激励创新促进转化,各地出台了强化激励加大扶持的*策规定,取得良好效果。

但赵雯说:“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亟待将这些行之有效的*策措施完善、提炼为法律条文,使职务发明制度适度的向发明人倾斜,以激发发明人自主创新和实施转化的主动性、积极性,促进科技自立自强。”

为此,她建议加快我国《职务发明条例》立法工作,明确职务发明的范围、权利归属、利益分配、奖励报酬、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

从制度层面扩大职务发明成果转化*策的适用主体范围,赋予职务发明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赵雯认为,《职务发明条例》的立法工作应考虑到,成果应共创共有,“约定优先”。

根据职务发明具体情况,发明人和所在单位事先约定各自拥有的专利权份额。

特别是发明人承接合作体委托的研发任务,更要做好事先约定。

在专利转化环节,应共同推进。

发明人和所在单位都有权利促进职务发明成果的非垄断实施、许可、转让等形式的转化(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一方要实施独占、排他的垄断性实施、许可、转让,必须得到另一方的同意。

发明人转让其拥有的专利权份额,其所在单位有优先受让权,反之亦然。

在专利实施阶段,应实现收益共享。

如果职务发明成果被有效转化,并产生确定的或可预期的收益,双方应按照事先约定的份额分配收益。

要鼓励职务发明成果作价入股,无论是入股本单位,还是入股合作体内单位,都应支持。

收益由双方按约定分享。

为此,赵雯认为,应修改《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中的相关规定:缩小职务发明范围;强化约定优先;强化创新鼓励,既要物质鼓励更要精神鼓励,既要鼓励发明人也要鼓励单位,特别要鼓励勇于对重大科技难题“揭榜挂帅”的单位和创新团队。

为落实配套税收*策,应修改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策。

提高激励对象人数30%的限制比例,允许公司自行决定激励对象比例;扩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允许对非上市公司以外的技术人员进行激励;适当调低股权激励持有年限,放宽股权变现限制;扩大“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主体范围,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取消“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限制。

来源:中国科学报(*)

审读:谭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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