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发明和实用新型具备的新颖性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前两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由此可知,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新数性的判断中,一方面,现有技术会破环专利申请的新颖性,这是由专利制度的性质决定的。之所以对一项发明创造给予专利权,为专利权人提供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是因为申请人向社会贡献了创新的技术信息,应当受到奖励,值得被授予这样的权利。然而,对于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已有技术来说。公众有自由使用的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将其纳人专利独占权的范围之内。否则就损害了公众的利益。规定新题性条件的且的就在于防止将已经进入公有领域的技术批准为专利,它是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最为基本的条件。

另一方面,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并且在申请日以后(含申请日)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也会破坏在该申请日提出的专利申请的新颖性。为描述简便,在判断新颖性时,将这种破坏新颖性的专利申请称为“抵触申请”。之所以将抵触申请纳人新颖性判断,在于贯彻先申请原则和避免重复授权。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判断:

(1)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2)单独对比

判断新颖性时,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不得将其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内容的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项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即,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新颖性适用单独对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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