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服务信托在知识产权生产转化中的运用

来源:用益研究

作者:王中旺

  信托,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因一直以来,多以作为理财产品的信托计划形式出现,面向特定投资人私募发行,且投资准入门槛较高,因而不为人们所了解,其独特的功能价值尚未得到充分的挖掘。近些年,因房地产融资及地方*府债务严控*策,具有理财产品属性的传统信托业务发展趋缓,而家族信托等运用信托制度账户独立、权利分离等特点的服务信托逐步进入人们视野,发挥了越来越大的作用,如方正集团重整案中,服务信托就扮演了重要角色。

  一、服务信托及其优势

  什么是服务信托?它与传统信托业务的本质区别是什么?根据银保监会年5月制作的《信托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服务信托业务,是指信托公司运用其在账户管理、财产独立、风险隔离等方面的制度优势和服务能力,为委托人提供除资产管理服务以外的资产流转,资金结算,财产监督、保障、传承、分配等受托服务的信托业务。由此可见,服务信托与传统信托业务的本质区别就在于是否以资产管理服务为重心。传统的信托业务,主要是通过募资汇集后向房地产企业或承担*府基建职能的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贷款等形式的资金支持,信托公司在融资方支付的利息和给投资人的信托利益之间,以信托报酬的名义赚取利差。所以,传统的信托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为资金需求方提供资金,为资金供给方提供保值增值服务,而从中赚取利差的理财产品生产、销售业务。服务信托则不然,重在服务而非资产管理,发挥的更多地是信托制度账户独立、权利分离等本身具有的特点。服务信托具有如下优势:

  1、良好的风险隔离功能,信托制度不同于委托,设立信托,需实现财产所有权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完全让渡,进而与委托人尚未装入信托的财产相区别,已装入信托的财产已不再属于委托人所有,不再属于委托人偿债、被分割、被继承资产;同时由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财产也区别与受托人的固有资产及其他信托财产,不因受托人本身的经营状况而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一定程度上,服务信托对装入其中的资产具有“保险箱”的保障效果。

  2、巧妙的财产权利分离功能,设立服务信托,委托人将财产所有权转让给信托后,受托人为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人,负责管理、运用信托财产,而委托人获得了指定受益人的权利,受益人基于生效的受益权,可以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享受受托人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通过信托架构,将委托人财产所有权转变、分离为受托人财产所有权及受益人信托受益权两种权属状态,为各方当事人各得其所,形成适当的利益格局提供了设计空间。

  3、账户赋能、资源对接及财产集中管理功能,服务信托多属于营业信托,通常由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信托公司担任受托人角色,服务信托设立后,原本属于委托人个人账户内的财产转变为金融机构账户财产,原则上可以按照金融机构资产进行管理、运用,实现了账户赋能;同时,在服务信托这个平台上,受托人可以根据实现信托目的的需要,引入各类专业投资、服务机构,进行资源对接,共同集中管理信托财产,为财产发挥更大价值提供专业支持。

  二、国内知识产权生产转化中存在的问题

  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从发明创作到产生实际的经济效果,是一个过程,既要“种得好”,也要“卖得好”,方可形成一种良性运作的闭环体系。目前国内知识产权在生产到转化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会对我国向知识产权大国和科技强国目标迈进产生不利影响。

  1、现有规定不利于充分发挥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根据《专利法》规定,基于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及所有权属于单位,单位可以对发明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由单位根据专利许可使用或转让取得的经济效益,给予发明人合理的报酬。但实操中,是否给予发明人与其贡献相匹配的奖励及报酬,主动权往往掌握在单位领导手中,对从事实际发明创造的人缺少明确的利益激励预期,加之各种人为因素,可能会对发明人发明创造的积极性造成不利影响。

  2、成果转化过程中,存在成本高昂和风险过度集中问题。由于很多知识产权属于创新性成果,能否为投资者带来稳定预期回报,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作为单一受让方取得知识产权而言,代价一般比较高昂,成本和风险无法分散。这些因素,不利于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变现。

  3、知识产权收益需缴纳个人所得税,且可能会因离婚、死亡等原因被分割、继承,造成财富流失。《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知识产权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因此,需要对这些可能造成知识产权收益减损的风险因素予以排除和隔离。

  三、服务信托在知识产权转化中的运用

  服务信托有诸多优势,能否引入服务信托,解决国内知识产权在生产到转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科技强国战略助力呢?笔者根据多年从业实践,提供如下参考思路,供探讨。

  (一)单位作为知识产权所有权人

  在科研项目立项时,由单位作为职务发明专利的申请权及所有权人,与科研课题主办人或课题组成员签署协议,约定取得发明专利后,将发明专利装入服务信托,由信托机构作为该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人,也可引入擅长进行科研成果转化的中介咨询机构作为信托投资顾问,一起管理、运作作为信托财产的知识产权,并指定单位及发明人(课题主办人或课题组成员)作为服务信托受益人,按照各自比例分别享有信托受益权,享受知识产权转化变现收益,以此给发明人以明确的利益激励预期;同时信托文件中明确,知识产权以股权投资运用为原则,且允许服务信托受益人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拆分转让其受益权份额,提前变现回笼资金,向合格投资人分散转移可能的风险,同时也给合格投资人创造投资机会。参考结构如下图示:

  

  ①知识产权持有人作为委托人将知识产权转移给服务信托;

  ②由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管理服务信托,运用信托财产;

  ③由委托人指定本单位及发明人为服务信托受益人;

  ④受托人以知识产权出资,与商业机构组建项目公司;

  ⑤发明人作为受益人,可以向其他合格投资人拆分转让受益权份额;

  (二)发明人个人作为知识产权所有权人

  发明人个人作为知识产权所有权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装入服务信托,由服务信托受托人持有、管理,同时也可授权受托人聘请擅长进行知识产权成果转化的中介咨询机构作为投资顾问,以授权使用、转让或作价出资等方式进行知识产权成果变现,发明人作为服务信托委托人可以指定其子女或本人等作为服务信托的受益人,并明确受益人的受益权属于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就避免了发明人的知识产权被用于偿债、分割或继承,同时,发明人子女仅获得服务信托受益权,且为个人所有,避免直接继承知识产权后因离婚、被继承等原因而造成财产分散、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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