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5项发明专利,是否符合科创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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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案例:全部5项发明专利在报告期内用于主营业务的情况,发行人是否符合“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在5项以上”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发行人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要求

公司符合科创属性相关指标要求的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

公司及其子公司已获得5项发明专利、65项实用新型专利和2项外观专利。

科创板上市委年第28次审议会议

结果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委员会年第28次审议会议于年4月13日上午召开,现将会议审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审议结果

(一)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发):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二、上市委现场问询问题

(一)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代表说明:(1)发行人CDMO业务描述是否准确,目前CDMO业务是否仅包括合同研发和样品生产;(2)CDMO业务未来的发展路线以及除细胞株构建服务外其他CMC相关技术先进性的体现;(3)在年度临近IPO申报基准日前,与免疫方舟发生大额CDMO交易的商业合理性、与免疫方舟自身业务规模和真实需求的匹配性。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在申报前对该等交易真实性所做的核查程序及结果,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代表说明:发行人与长春金赛在临近IPO申报基准日前发生的转让配方并锁定委托加工关系交易的商业合理性,上述交易条款是否合理、定价是否公允,发行人因上述转让配方所获收益是否应计入非经常性损益。请保荐代表人说明在申报前就上述交易真实性所做的核查程序及结果,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3.请发行人代表:(1)说明发行人的技术储备、市场地位与技术先进性;(2)结合发行人全部5项用于主营业务的发明专利均系申报基准日前12个月内获得授权的事实,说明全部5项发明专利在报告期内用于主营业务的情况,发行人是否符合“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在5项以上”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请保荐代表人发表明确意见。

三、需进一步落实事项

(一)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CDMO业务描述是否准确,目前CDMO业务是否仅包括合同研发和样品生产;(2)CDMO业务未来的发展路线以及除细胞株构建服务外其他CMC相关技术先进性的体现;(3)与免疫方舟发生大额CDMO交易的商业合理性、与免疫方舟自身业务规模和真实需求的匹配性。请保荐人说明对该等交易真实性所做的核查程序及结果,并就上述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2.请发行人说明:(1)发行人的技术储备、市场地位与技术先进性;(2)全部5项发明专利在报告期内用于主营业务的情况,发行人是否符合“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在5项以上”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科创板上市委员会

年4月13日

发行人符合科创板定位的说明

(一)发行人符合科创板支持方向

根据国家统计局《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公司所处行业为“4.1生物医药产业”中的“4.1.1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和“4.1.5生物医药相关服务”。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公司属于其中规定的“生物医药领域”之“生物制品”和“相关服务”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年远景目标纲要》——加强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的内容,其中囊括了基因与生物技术,包含基因组学研究应用,遗传细胞和遗传育种、合成生物、生物药等技术创新,创新疫苗、体外诊断、抗体药物等研发,农作物、畜禽水产、农业微生物等重大新品种创制,生物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公司作为一家提供细胞培养基产品与生物药CDMO服务的高科技企业,致力于实现生物制品关键原料及生产工艺的进口替代,是符合国家战略确定的科学发展方向或具体内容的企业。

因此,公司所处行业属于战略新兴产业,符合国家科技创新发展战略。

(二)发行人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要求

公司专注于高品质无血清培养基研发及大规模生产。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并实施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年修订)》,公司所处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中的“研究和试验发展(M73)”;根据国家统计局年发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公司所属行业为“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M)”中的“研究和试验发展(M73)”。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公司属于其中规定的“生物医药领域”之“生物制品”和“相关服务”行业。

综上,公司主营业务与所处行业符合科创板行业领域要求。

发行人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根据立信会计师为本次发行上市出具的审计报告,公司年度营业收入为21,.33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净利润为4,.34万元。结合公司最近一次投资机构增资对应的估值情况,预计公司发行后总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

公司符合并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上市标准: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5,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问题二:

请发行人说明:

(1)发行人的技术储备、市场地位与技术先进性;

(2)全部5项发明专利在报告期内用于主营业务的情况,发行人是否符合“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在5项以上”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全部5项发明专利在报告期内用于主营业务的情况,发行人是否符合“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在5项以上”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发行人已获得的5项发明专利均集中于细胞培养领域,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均属于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5项发明专利的具体内容与主营业务收入的对应关系如下:

发行人的知识产权主要通过专利和技术秘密的方式进行保护,对于特定性具体的内容,比如发行人给客户定制的培养基产品的配方,本身就属于技术秘密,发行人一般不会申请专利。上述5项发明专利均属于通识性、基础性的发明专利,分别汇集了公司在CDMO业务领域、培养基和CHO培养基生产领域的技术成果,这些技术开发方法也广泛应用在实际的主营业务中,根据统计,报告期内5发明专利所涉技术领域与主营业务密切相关,对应的主营业务收入占比从至年均超过90%,因此符合“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在5项以上”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请保荐人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二、保荐机构核查情况

(一)核查程序

取得发明专利证书和发明专利申请文件,核查发明专利的技术领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查询,访谈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了解专利的具体应用情况。

(二)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在5项以上”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

问题二:关于核心技术来源

根据招股说明书:

截至目前,公司已获授权并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共5项。

请发行人说明:

公司5项发明专利的具体来源、发明人的具体情况,是否为公司员工,是否为自主研发,该5项发明专利与发行人主营业务的对应关系;

二、发行人律师核查

(一)核查过程

取得了5项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及专利证书。

(二)核查结论

经核查,发行人律师认为:

发行人5项发明专利均为原始申请授权取得,发明人均为公司员工,该等发明专利均系自主研发,均用于发行人主营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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