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处理专利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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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制度的核心是一种平衡,即“以公开换保护”,

专利权人把自己的技术公开,国家社会给予权利人垄断的待遇。

但并不是任何专利都能够进行公开,

甚至一旦公开将会受到国家的严厉惩罚。

TRIPS第73条(Trips全名叫“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WTO之下的协议之一,进入WTO的国家必须签字)以及

PCT第27条第(8)项(PCT全名叫“专利合作协定”,一项国际合作条约,中国已经签署)

都规定了普遍公开下的例外——保密。

我国《专利法》第4条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本条规定在年制定的《专利法》中已经存在,

并且坚如磐石,好像美国的《宪法》一般不会被修改,

、、三次修改《专利法》,均没有对本条进行任何一处修改。

在尹新天大哥的《中国专利法详解》(年3月第1版)的36—37页中作了全球视野的考证,

德国专利法第50条第(1)款,美国专利法条、英国专利法22条等都是存在着保密条款地,

理解本条规定须遵循“法体系主义”,

即一个法条必须放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看待。

正如德国社会学家、哲学家马克思·韦伯(长得有点像希特勒)说:

“人是悬挂在自己编织的意义之网上的动物。”

所有的法律都不是独立地,而是人类编制的网,是人自我定义自我的工具与途径。

换言之,这一条法规不仅仅在《专利法》中,

它还能够和下述的法律产生联结,使得保密制度更完善。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51条宣誓性的写道“国家建立科学技术保密制度,保护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科学技术秘密。”

《保守国家秘密法》第9条阐释了保密的范围和具体方式,第10条阐述了国家秘密的种类分为绝密、机密、秘密。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7条将这些涉密专利分为:国防专利和保密专利。

首先,适用《国防专利条例》,

申请人能够判断的直接向国防专利机构(国务院国防科学技术工业主管部门和中国人民解放*总装备部)递交申请,

递交方式为机要通信或其它保密方式,

若委托代理机构必须是国防专利机构指定的,

还需注意,若该发明创造已经被定性为绝密,

则不可以申请国防专利,强来硬的后果自负。

授权后,将会在《国防专利内部通报》和《专利公报》上公告该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其它事项一律不予公开。

其次,适用《专利法实施细则》,

递交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将会同国防专利机构联合审查。

认定为国防专利,国防专利机构进行后续环节;

认定为其它的,国知局进行后续处理。

最后,参考《专利审查指南》,国知局审查决定是授予保密专利。

保密专利在程序上与普通专利的最大区别就是:

授权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告该专利的申请日、授权日和专利号,其它事项一律不予公开(同国防专利)。

当专利变为了国防专利或者保密专利,

权利人不能再走市场这条途径获得利益,国家将会给予相应的补助。

下集预告:对违反公序良俗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有别于25条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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