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要求技术特征解释,如何适用最大合理

文章来源:康瑞律师(KangruiLawFirm)

作者:吴孟秋北京康瑞律师事务所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均是由文字描述的技术特征来确定。

因此,无论是授权、确权还是侵权程序中均可能涉及对专利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含义的解释。

虽然不同程序中对权利要求技术特征解释原则上应一致,但由于不同程序针对技术特征解释目的不尽相同,因此在实践中还是存在一定的差别。

本文主要   获取平面回波成像数据S,并同时采集三条没有经过相位编码的参考回波信号R1、R2、R3,所述三条参考回波信号分别为偶信号、奇信号以及偶信号;   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   将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读出方向进行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变换结果FS1,并用所述校正参数校正FS,计算出校正后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   对校正后的平面回波成像数据沿相位编码方向做一维傅里叶变换得到图像。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

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是否具备新颖性,具体是针对技术特征“通过所述参考回波信号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中的“计算”一词如何解释。

涉案专利与证据1的区别在于,涉案专利是通过三条参考回波信号直接计算出需要对所述平面回波成像数据进行校正的参数。而证据1中是先将第一参考回波S1+和第三参考回波S3+计算得到一个插值回波S2+,再利用该插值回波S2+和第二参考回波S2-计算得到伪影校正参数。

请求人A公司主张,根据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应解释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理解的通常含义,即由已知量算出未知量,而不应限制其具体中间过程。证据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均是对采集的三个参考回波信号进行计算以得出校正参数,故本专利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

国知局和专利权人联影公司主张,“计算”应解释为不损失相位以及其他信息的直接计算。证据1是将S1+S3平均后损失某些信息的间接计算,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直接计算方式,故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

一审法院观点:

对被诉决定将“计算”限缩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的认定不予认同,原因在于:

首先,“计算”一词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具有明确清晰含义的,即根据已知量算出未知量,这与由专利权人自创的技术术语不同,通常并不需要借助说明书中的相关界定来理解其含义。

其次,即便需要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也应遵循一定的原则,且其目的在于明确权利要求中相关用语的含义,并合理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在()行提字第17号行*判决中指出:

通常情况下,在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对权利要求的解释采取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即基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结合对说明书的理解,对权利要求作出最广义的合理解释。如果说明书未对权利要求用语的含义作出特别界定,原则上应采取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附图之后对该术语所能理解的通常含义,尽量避免利用说明书或者审查档案对该术语作不适当的限制,以便对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授权条件和效力问题作出更清晰的结论,从而促使申请人修改和完善专利申请文件,提高专利授权确权质量。

显然,该案针对专利授权确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方法所提出的“最大合理解释原则”也同样适用于本案。

最后,遵循上述“最大合理解释原则”并具体到本案情形,本专利说明书中既未针对权利要求1中的“计算”进行专门界定,也没有与“直接进行计算”相关的任何表述。

在此情况下,应当对“计算”作出最广义的解释,且此种广义解释也未超出合理范围。

被诉决定将“计算”限缩解释为“直接进行计算”,实质上是先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进行归纳总结,再将其与对比文件1中计算校正数据的方法进行比较后得出的结论。

这种解释权利要求的方法将带来极大的不确定性,而且何为“直接”本身就是模糊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反而将因此变得不清楚,不符合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的目的。

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囊括了所有采集三个不同极性的参考回波信号并以此来计算校正参数的方法。

对比文件1也是采集三个不同极性的参考回波信号,并通过该三个参考回波信号来计算校正数据,故已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

至于校正参数的具体计算方式,正如A庭审时所言,不过是“黑匣子”中虽然存在但无需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pz/3426.html


苏ICP备11050075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