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授权确权案件规定逐条解读1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专利授权行*案件,是指专利申请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部门作出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规定所称专利确权行*案件,是指专利权人或者无效宣告请求人因不服国务院专利行*部门作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规定所称被诉决定,是指国务院专利行*部门作出的专利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条是定义性条款,说明专利授权行*案件和专利确权行*案件的内涵。

专利授权行*案件是指申请专利被驳回且复审后,当事人不服并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案件。按照北京高院相关的案由规定,其正式案由应该写作“XX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纠纷”,前加“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专利确权行*案件是指当事人不服无效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行*案件。按照北京高院相关的案由规定,其正式案由应该写作“XX专利权无效行*纠纷”,前加“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

虽然北京高院有类似规定,但在实践中却没有被严格遵守。甚至包括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也往往在一些文书中简写为“专利行*纠纷”。

另外,该规定虽然没有列明其他形式的专利行*纠纷(例如专利局对专利侵权进行处理时,如果当事人不服处理结果也可以提起行*诉讼),但是在其他专利行*纠纷中,也应当参照适用本规定。

来源: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afhpz/4033.html


苏ICP备11050075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