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李洋
“今年*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这对科技工作者来说十分重要。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是必不可少的举措,构建一个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环境,对于加强科技创新,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宁波材料技术与工程研究所所长**仁对记者说。
“就专利权来说,我国企业每年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有几万项,但是申请专利的却不到其中的10%,同时每年有很多知识产权被‘提前公开’或‘抢注’。一方面,有些科研人员热衷于发表论文,将技术方案过早公之于众,导致发明创造因丧失新颖性,失去了授予专利权、保护发明的机会。另一方面,在合作研发的过程中,一些单位在合作开始前对知识产权的归属约定不明,研发过程中也不采取保密措施,合作研发项目完成后对知识产权问题理不清也疏于管理,甚至干脆不申请专利,也不进行技术秘密保护。”在**仁看来,这样不仅可能导致本单位技术的流失,还有可能因他人抢先申请专利而受制于人。还有部分企事业单位虽然申请专利、注册商标,但管理混乱,造成专利因未缴年费而失效、注册的商标到期不续展而被注销,造成无形资产损失。
科技创新日新月异,知识产权保护已成为创新驱动发展的“刚需”、国际贸易的“标配”。**仁建议,国家知识产权局应根据国内外知识产权发展态势,组织有关方面专家、管理人员研究国家级知识产权战略。要在宏观上和战略上加强各相关高新技术领域知识产权的态势研究,掌握、了解国外及其他地区在相关专业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状况,积极应对,寻找突破。
同时,平衡职务发明人与单位之间的合法权益保护,加强对恶意侵害单位权益的职务发明人的惩罚力度。
**仁表示,健全和完善有利于职务发明及其知识产权运用与实施的激励机制和权益分配机制,进一步加强对职务发明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认真落实《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职务发明的规定,合法合理地确定单位内发明创造的知识产权归属,保障职务发明人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做到人尽其才、才尽其用。
此外,**仁还建议,《专利法》明确在专利职务发明权属纠纷中,职务发明人的定义可扩展至没有相关履职经验的员工近亲属,从而防止单位员工以近亲属作为发明人或申请人申请专利,规避制裁;建议《专利法》延长离职后认定职务发明的期限(现为离职之日起1年内),从而制止员工故意等到离职1年后申请相关职务发明专利规避法律制约的行为。
(编辑:罗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