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6离职员工因将公司商业秘密全部专利

裁决案号: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淄民三初字第号

法院查明:

原告上海凯赛公司于年成立,经营范围为生物医药、新材料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开发。原告山东凯赛材料公司于年成立,年11月6日,由山东凯赛里能生物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变更为山东凯赛材料公司,经营范围为生物技术的研究和开发,生物技术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等。年5月22日,上海凯赛公司与山东凯赛里能生物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技术许可使用及开发合同,约定山东凯赛材料公司独占使用上海凯赛公司长链二元酸生产方法的技术,双方在授权专利的基础上共同研究开发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并以商业秘密的方式进行使用,双方可就开发取得的生产技术共同申请专利。原告山东凯赛技术公司于年12月12日成立,经营范围为生物工程技术产品的生产研发等,三原告公司互为关联公司。

原告上海凯赛公司、山东凯赛材料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公司主张被告瀚霖公司名下的十项专利或专利申请(分别为:1、申请号为:.9,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溶剂回收装置”;2、申请号为:.7,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3、申请号为:.4,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4、申请号为:.3,名称为“一种混合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5、申请号为:.1,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6、申请号为:.6,名称为“长链二元酸制备过程中的串罐发酵工艺”;7、申请号为:.0,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生产装置”;8、申请号为:.7,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蒸汽冷凝水回收装置”;9、申请号为:.8,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溶剂回收装置”;10、申请号为.0,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侵害其商业秘密,原告主张其提供的技术资料包括八个密点,分别为:1、菌种、发酵一。1.1菌种、发酵工艺,1.2提高长链二元酸发酵过程供氧强度(OTR)的立方米规模以上的气流喷射和/或机械搅拌式发酵装置的设计和技术;1.2.1吨发酵罐设计和使用,1.2.吨发酵罐的设计和使用。2、提取分离。2.1长链二元酸发酵液的三相系统(油、水、菌体)一步膜分离技术;2.2膜过滤设备的选型和供应商选择。3、乙酸(醋酸)结晶工艺用于长链二元酸的产品精制。3.1精制工艺,3.2长链二元酸的初步干燥(闪蒸干燥或桨叶燥)装置联动醋酸精制生产聚合级产品的产业化工艺,3.3乙酸精制涉及设备的防腐材料选择。4、乙酸回收。4.1从长链二元酸乙酸结晶母液中回收乙酸的生产工艺,4.2乙酸溶剂蒸馏塔的设计和供应商选择,4.3从长链二元酸乙酸精制母液或生产废水中回收制备混合长链二元酸产品的生产工艺。5、产品规格、质量标准及其检测方法。5.1产品规格和质量指标,5.2特定质量指标的检测方法。6、污水处理系统。6.1污水处理环节中设置初沉池和过滤设备,收集混和长链二元酸即重组分。6.2UASB反应池和CASS反应池的组合使用。7、重组分的回收。7.1请见4.3从长链二元酸乙酸精制母液或生产废水中回收制备混合长链二元酸产品的生产工艺;7.26.1污水处理环节中设置初沉池和过滤设备,收集混和长链二元酸即重组分。8、烷烃蒸馏塔。8.1操作技术流程。原告主张其技术密点比被控侵权专利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十个专利与秘密点是围绕关系,秘密点的范围比被控侵权专利要广。

年6月11日,受济宁市公安局委托,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作出《关于济宁市公安局委托的技术鉴定告书》(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鉴字第09号)。该技术鉴定报告书中委托鉴定的内容为:1、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的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二元酸的生产技术中是否含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2、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申请的九项专利技术内容与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所主张的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相关技术信息是否相同或实质相似?委托方提供的鉴材包括:1、申请号为:.1,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一份;2、申请号为:.3,名称为“一种混合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一份;3、申请号为:.4,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一份;4、申请号为:.7,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一份;5、申请号为:.9,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溶剂回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文件一份;6、申请号为.0,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一份;7、申请号为:.0,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生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一份;8、申请号为:.8,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溶剂回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一份;9、申请号为:.7,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蒸汽冷凝水回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文件一份;10、凯赛公司专利号为10018255.7,名称为“一种正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发明专利文件一份。凯赛公司生物发酵法工业生产长链二元酸生产技术的相关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1-1、3年10月《车间工艺SOP及设备操作规程》,即本案载体九十三;1-2、凯赛公司专利ZL10018255.7;2-1、年3月6日山东凯赛公司与上海国强生化工程装备有限公司所签署的.《上海国强公司产品购销合同》即本案载体十八;2、2-年《膜过滤装置采购合同,计5份》,即本案载体二十七至三十一;2-3、年工矿产品购销合同;3-1、2年1月CSl-l-l(5/5)《发酵车间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发酵)》,即本案载体五;3-2、年7月南能凯赛公司生物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吨发酵罐气流喷射装置设计图纸,即本案载体十七”;3、2年1月CS1-1-1(1/5)《发酵车间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油处理)》,即本案载体三;3-4、年6月《提取车间工艺流程图(一)》,即本案载体二十一;3-5、2年3月CS1-1-2《生产车间提取工段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提取)》,即本案载体二十;3-6、2年1月CS1-1-1(2/5)《发酵车间带控制点的工艺流程图(二级种子)》,即本案载体四;3-7、年6月HSG-04《工程-管道及仪表流程图》,即本案载体三十二;3-8、年6月《提取车间工艺流程图(二、三)》,即本案载体二十一;3-9、年6月HSG-04《工程-管道及仪表流程图》3/5;3-10、年6月HSG-04《工程-管道及仪表流程图》2/5;3-11、年6月HSG-04《工程-管道及仪表流程图》4/5,即本案载体三十二;3-12、年6月《年产1.5万吨聚酰胺工程塑料项目管道及仪表流程图》7/8、8/8,即本案载体七十三;3-13、年5月《山东凯赛公司3.3万吨/年醋酸回收装置醋酸回收塔制造条件图》,即本案载体六十九;3-14、年6月《工程-管道及仪表流程图HSG-04》5/5,即本案载体三十二;3-15、《山东凯赛公司里能生物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t/y醋酸回收装置设计》,即本案载体六十八;3-16、年《年产1.5万吨聚酰胺项目发酵车间工艺流程图(一、二、三)》,即本案载体二;3-17、6#溶剂项目设备平面布置图土0.00m,-2.60m、6#溶剂项目设备平面布置图±0.00m,+3.10m,即本案载体三十四;4-1、年《批发酵批记录》,即本案载体十;4-2、年、8年混合二元酸(重组份)相关文件,即本案载体七十二;4-3、提取中间体化验记录表(水份),即本案载体四十四。经鉴定,原告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中含有以下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1、提高长链二元酸发酵过程供氧强度(OTR)的立方米规模以上的气流喷射和/或机械搅拌式发酵装置的设计和技术;2、长链二元酸发酵液的三相系统(油、水、菌体)一步膜分离技术;3、长链二元酸的初步干燥(闪蒸干燥或桨叶燥)装置联动醋酸精制生产聚合级产品的产业化工艺;4、从长链二元酸乙酸结晶母液中回收乙酸的生产工艺;5、从长链二元酸乙酸精制母液或生产废水中回收制备混合长链二元酸产品的生产工艺;瀚霖公司的九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即原告提供的鉴材1-9)与原告所主张的8年7月31日前形成的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相关技术信息基本相同。

年7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山东凯赛材料公司职工雷光、原告上海凯赛公司职工李乃强诉王志洲、曹务波、葛明华等侵犯其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一案作出()一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第.4号“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专利申请与雷光、李乃强在先的技术方案相比,不具有实质性特点,王志洲、曹务波、葛明华等侵犯雷光、李乃强对第.4号“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专利申请的署名权。年11月16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高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认定以下事实:王志洲自年7月1日是起在山东凯赛材料公司的生产管理岗位工作,合同有效期至8年9月1日,任生产技术经理。葛明华自2年8月2日在山东凯赛材料公司工作,合同有效期年8月31日,先后在生物工程、技术质量部岗位工作。2年7月31日,葛明华签订保密及不竞争承诺书,向公司作出保密和不竞争承诺,其中注明:“本承诺书中所指4公司’,除山东凯赛里能生物高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外,还包括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上海凯赛生物材料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和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及下属科研机构。8年7月,王志洲从山东凯赛材料公司离职,随后,葛明华从山东凯赛材料公司离职。根据上海市东方公证处()沪东证经字第号公证书,瀚霖公司网站网页显示:9年10月22日,王志洲系该公司副总经理;年,王志洲系该公司总工程师;年4月15日,葛明华系该公司技术质量部部长。瀚霖公司成立于8年4月14日,最初名为莱阳市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由曹务波个人出资设立,注册资本10万元,公司经营范围为有机化学原料的生产与销售项目的筹建。8年8月20日,该公司的注册资本增至1亿6千万,其中,王志洲出资80万元。8年12月23日,该公司的经营范围变更为长链二元酸及系列产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及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口及技术除外)。

关键证据:

1、关于涉案商业秘密密点的举证

补充证据一、《关于济宁市公安局委托的技术鉴定报告书》一份,证明本案商业秘密的载体及秘点。

载体一、菌种室的菌种(鉴定时现场提取);

载体二、年《年产1.5万吨聚酰胺项目发酵车间工艺流程图》

载体三、……

以上证据证明技术秘点一:菌种、发酵。

载体十九、山东凯赛里能生物发酵工程一生产车间发酵、提取(发酵提取仪表工艺图)

载体二十、……

以上证据证明技术密点四:乙酸回收。

载体七十四、《二元酸成品检测SOP》3年

载体七十五、……

以上证据证明技术密点七:重组分的回收。

载体八十五、3吨/时正构貌烃分离装置图;

载体八十六、……

以上证据证明技术密点八:烷烃蒸馏塔。

2、山东省轻工设计院关于普通工厂建设周期的建议函件,证明普通工厂的建设周期也都在一年以上。原告从研发到投产经历了数年的时间,而被告瀚霖公司只用了几个月的时间就完成了从成立、研发到生产的全过程。

3、被告瀚霖公司的专利授权文件(共十一份),证明瀚霖公司窃取原告的商业秘密,以自己的名义为申请人,以被告王志洲等人为发明人申请专利。

4、济宁市公安局委托的技术鉴定报告书,证明经鉴定原告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被告申请的专利的内容与原告主张的8年7月31日前形成的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相关技术信息基本相同。

5、()—中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雷光、李乃强诉*力、刘双江、陈远童、傅深展、曹务波、葛明华、王志洲、第三人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侵犯署名权纠纷案),证明判决认定被告王志洲、葛明华能接触原告技术方案,且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独立研发了本专利申请,法院认定专利申请发明人为原告员工雷光、李乃强。被告王志洲、葛明华未对专利申请作出创造性贡献,抄袭了原告的技术方案。

6、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材料有限公司研发费用鉴证报告,证明原告投入了巨额的研发费用。

法院认为:

1、关于原告主张的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相关技术信息是否构成技术秘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技术信息成为商业秘密须具备以下三个要件:一、该技术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二、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权利人对其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第十条规定,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根据上述规定,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有三个:一是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二是该信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三是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

关于原告举证的鉴定报告应否作为本案定案依据的问题。原告提供的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鉴字第09号《关于济宁市公安局委托的技术鉴定告书》由济宁市公安局在刑事立案过程中委托独立且有资质的第三方作出的司法鉴定,委托程序及鉴定机构合法。该鉴定报告所依据的鉴材在本案中已经双方质证且经认证为有效证据,故原告提供的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鉴字第09号《关于济宁市公安局委托的技术鉴定告书》依法应予采信。根据该鉴定报告,凯赛公司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的生产技术中含有以下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1、提高长链二元酸发酵过程供氧强度(OTR)的立方米规模以上的气流喷射和/或机械搅拌式发酵装置的设计和技术;2、长链二元酸发酵液的三相系统(油、水、菌体)一步膜分离技术;3、长链二元酸的初步干燥(闪蒸干燥或桨叶燥)装置联动醋酸精制生产聚合级产品的产业化工艺;4、从长链二元酸乙酸结晶母液中回收乙酸的生产工艺;5、从长链二元酸乙酸精制母液或生产废水中回收制备混合长链二元酸产品的生产工艺,故对以上技术信息的非公知性,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山东凯赛材料公司与王志洲、葛明华签订的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文件发放、回收记录、公司内部生产、技术机密文件、机密文件、工艺操作规程发放记录等客观真实,能够证明山东凯赛材料公司对公司文件有严格的保密制度,对专有技术、商业秘密采取了保密措施,故应认定原告山东凯赛材料公司对涉案技术釆取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原告提供的()沪东证经字第号、()沪东证经字第号公证书显示瀚霖公司在其公司宣传网站中宣传其利用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并获得经济利益,故应认定原告的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技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综上,应认定原告的提高长链二元酸发酵过程供氧强度(OTR)的立方米规模以上的气流喷射和/或机械搅拌式发酵装置的设计和技术、长链二元酸发酵液的三相系统(油、水、菌体)一步膜分离技术、长链二元酸的初步干燥(闪蒸干燥或桨叶燥)装置联动醋酸精制生产聚合级产品的产业化工艺、从长链二元酸乙酸结晶母液中回收乙酸的生产工艺、从长链二元酸乙酸精制母液或生产废水中回收制备混合长链二元酸产品的生产工艺符合商业秘密的要件,属于商业秘密中的技术秘密。原告主张密点的其他技术信息,因未能举证证明具有非公知性,故对其秘密性不予认定。

2、关于被告王志洲、葛明华、曹务波、瀚霖公司是否侵犯原告的技术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二款规定,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王志洲与葛明华均曾任职于山东凯赛材料公司,王志洲曾任生产技术经理,葛明华在生物工程岗位工作,葛明华签订的保密与不竞争承诺书明确其对三原告承担保密与不竞争义务,证明其有可能接触到原告公司的技术秘密。本案被控侵权专利或专利申请(1、申请号为:.1,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2、申请号为:.3,名称为“一种混合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3、申请号为:.4,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的发明专利申请;4、申请号为:.7,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5、申请号为:.9,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溶别回收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6、申请号为.0,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生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7、申请号为:.0,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生产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8、申请号为:.8,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溶剂回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9、申请号为:.7,名称为“长碳链二元酸精制生产过程蒸汽冷凝水回收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日期均晚于王志洲及葛明华的自山东瀚霖公司的离职时间,且经鉴定与原告的涉案技术秘密基本相同,故王志洲、葛明华有可能接触原告的技术方案,但其未提交证据证明其独立研发了上述九项被控专利或专利申请,故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规定,构成侵犯原告的技术秘密。瀚霖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其申请的涉案被控九项专利或专利申请由其自行研发,故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关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构成侵犯原告的技术秘密。被告曹务波虽系瀚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曹务波存在侵害其技术秘密的事实行为,故对原告关于曹务波侵害其商业秘密的主张,依法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申请号为.6,名称为“长链二元酸制备过程中的串罐发酵工艺”的被控专利申请与其主张的技术秘密相同或实质相同,但未能举证证明,故依法不予确认。

3、关于被告王志洲、葛明华、曹务波、瀚霖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本案被控九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文件载明的发明人均包含被告王志洲及葛明华,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均为被告瀚霖公司,故应认定被告王志洲、葛明华与瀚霖公司对侵害原告的技术秘密具有共同故意,构成共同侵权。因三被告的共同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原告未举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以及权利人因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而造成的实际损失,故综合涉案技术秘密的开发成本、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知识产权的类型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损害赔偿额为万元。

因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适用于加害人的行为侵害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权,给受害人造成商誉、名誉损害的情形。现尚无证据证明三被告的侵权行为已造成原告公司名誉或者商业信誉受损,故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原告关于被告将其持有的商业秘密与商业秘密相关的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转让给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专利权属纠纷,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本案依法不予处理。

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志洲、葛明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物发酵法工业化生产长链二元酸技术”的商业秘密;

二、被告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长链二元酸产品;

三、被告王志洲、葛明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万元;

四、驳回原告上海凯赛生物技术研发中心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科技材料有限公司、山东凯赛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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