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科研人员高度集中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国有大中型企业,他们取得的发明成果绝大多数属于职务发明。而现行的、与职务发明紧密相关的法规,都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滞后性,激励创新、促进转化的力度不够。
即将召开的全国两会上,全国*协常委、九三学社中央副主席赵雯拟提交一份提案,指出上述问题,并建议通过改革职务发明制度,更好地激励发明人自主创新和实施转化的主动性、积极性。
“关于职务发明的制度设计,是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成果转化、平衡发明人和单位之间利益关系的核心制度。”赵雯认为,职务发明主要依靠发明人创新精神、学术水平、实践经验和智慧能力,但因“本单位”投入了资金和“物质技术条件”,现行法规都将本单位视为当然的“专利权人”,拥有“科技成果持有者”所有的权利,发明人仅有著名权与获得“奖励与报酬”的权利。
发明人由于没有专利实施、许可、转让等权利,奖励与报酬标准偏低,提高发明质量、促进转化的积极性不高,以至“为科研而科研”,只注重“实现”、不注重“转化”。
近年来,为激励创新促进转化,各地出台了强化激励加大扶持的*策规定,取得良好效果。“但要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亟待将这些行之有效的*策措施完善、提炼为法律条文,使职务发明制度适度地向发明人倾斜,以激发发明人自主创新和实施转化的主动性、积极性,促进科技自立自强。”提案称。
针对上述问题,赵雯委员在这份提案中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具体建议:
第一,加快《职务发明条例》立法,明确职务发明的范围、权利归属、利益分配、奖励报酬、风险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从制度层面扩大职务发明成果转化*策的适用主体范围,赋予职务发明人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通过立法,进一步明确成果共创共有,转化共同推进,并实施收益共享。
第二,修改现行法规有关职务发明条款。
修改《专利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缩小职务发明范围,并强化约定优先,明确职务发明“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同时,强化创新鼓励,既要物质鼓励,更要精神鼓励;既要鼓励发明人,也要鼓励单位,特别要鼓励勇于对重大科技难题“揭榜挂帅”的单位和创新团队。
第三,落实配套税收*策。
修改财*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策。具体包括:提高激励对象人数30%的限制比例,允许公司自行决定激励对象比例;扩大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允许对非上市公司以外的技术人员进行激励;适当调低股权激励持有年限,放宽股权变现限制;扩大“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主体范围,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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