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继续学习()最高法知民终号案例,在上期中,分析了最高人民法院以侵权人发布的广告宣传业绩计算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其中有一个重要事实是,侵权人在广告宣传中的被控侵权产品,是侵权人本身也获得专利授权的专利产品,这也就引出了本期的话题:实施自己申请的专利也存在侵犯他人专利的风险。
「基本案情」
百益百得公司系名为“结固式锚栓”(专利号为.X)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年8月30日,授权公告日为年6月4日。
张守彬是名为“点挂专用抗拉拔保护锚栓”(专利号为.5)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申请日为年1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年8月31日,张守彬以其个人投资设立的点挂公司推广“点挂专用抗拉拔保护锚栓”专利产品,具体方式包括直接销售专利产品和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销售专利产品配件。点挂公司在广告宣传中介绍实施其专利的项目覆盖四川、河南、浙江等多地。在点挂公司的其企业宣传册中附有发明人及专利权人张守彬声明:根据我司行业内调查取证,国内点挂及幕墙安装设计及施工上,常用的连接件及锚栓涉及本人多项技术专利,受国家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书面授权同意,不得有侵权盗用,仿冒生产等违法行为。专利包括S型连接挂件组合(专利号:ZL.2)、点挂专用抗拉拔保护锚栓(专利号:ZL.5)、重力自平衡定向转动连接挂件(专利号:ZL.5)。根据声明所附特别说明记载,点挂公司对具体项目或企业法人实行专利技术产品使用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点挂公司生产、销售和对外许可实施的“点挂专用抗拉拔保护锚栓”(专利号为.5)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产品落入百益百得公司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3、7的技术方案,侵犯了百益百得公司涉案专利权。
「拓展讨论」
从法理角度考察,专利权和注册商标权,都属于拟制权利,其并不是自然产生的,而是需要申请人按照特定的规则向授权部门提出申请,由授权部门根据相应的授权规则审核通过后进行授权才能取得。就专利而言,在授权过程中,发明需要进行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只进行形式审查,但不管是实质审查还形式审查,都是由审查员作出,而由于审查员审查制带来无法避免的局限性,使得同一项技术方案,有可能在不同时期出现分别被授予专利权,本案即是这样的情形,这种情形可以称专利权冲突,在商标领域,则有注册商标权的冲突。
在商标领域,当出现注册商标权冲突时,在先获得授权的商标权人无权禁止在后获得授权商标权人对其获准注册商标的使用,其只能通过商标争议程序,限制注册商标的核定范围或者撤销其商标注册,从而从根本上否定再后获得授权商标权人的权利基础。
在专利领域,当出现专利权冲突时,在先获得授权的专利人可以禁止在后取得授权专利人对其获得授权专利的使用,而无需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去否定在后的授权专利权人的权利基础。本案中,百益百得公司即是直接起诉定点挂公司生产、销售和对外许可实施的在后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产品,侵犯了其在先取得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并获得最高人民法院的支持。
而从点挂公司的宣传信息看,其被二审法院认定的侵权情节在很大程度在于其对同样获得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的实施行为。本文认为,为避免因为专利冲突,给专利权人带来专利侵权风险,专利权人在申请和实施专利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专利申请时尽可能做找好专利检索分析。尽管单纯的专利申请行为,本身不构成对专利的实施行为,但不论是发明专利,还是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时,应当尽可能对技术方案(设计)进行专利检索分析,除了一方面可以提高专利被授权的机率,另一方面也可以减少后期实施专利可能侵犯已有专利的风险。
2、当发现获得授权的专利落入已有专利保护范围时,一方面可以寻求获得已有专利权人的许可,另一方面可以考虑在具体实施时,进行相应的规避设计,减少侵犯已有专利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