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说专利法专利主题名称中功能性技术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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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和特征部分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均具有限定作用。专利权利要求前序部分包含主题名称和发明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主题名称中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对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被诉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相比,如果可以认定系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相同的功能、达到相同的效果,且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联想到,则与涉案专利构成等同,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第十一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第六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原告:A有限公司

被告:B塑料制品厂

原告A公司于年11月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自渗灌可搭接斜插组合式多功能绿墙装置”的发明专利,该专利于年1月29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10340833.9。该专利目前仍在保护期内。该发明专利权利要求记载:“1、一种自渗灌可搭接斜插组合式多功能绿墙装置,其特征在于:其包括盆体和箱体,该箱体上具有供盆体插入的镂空部分的面为正面板,该盆体底部朝下从该正面板的镂空部分斜插入箱体的内部,插入箱体内的盆体底部的下端设有进水口,该箱体的上部具有进水部,其下部设有排水口,且该盆体的进水口位于箱体的排水口和底板之间,箱体由正面板、背板、底板和两个侧板构成一个输水和底部储水的容器,该箱体正面板在镂空部分下沿向外的斜上方向延伸设有承载部或/和在镂空部分上沿向内的斜下方向延伸设有限位部,以防止盆体掉落。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自渗灌可搭接斜插组合式多功能绿墙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箱体内固定设有中空的竖管,该竖管与箱体下方的外部空间连通,竖管顶部即形成排水口。”

年3月5日和5月22日,原告A公司分别向上海市奉贤和嘉定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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