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去十年中,标准必要专利诉讼和许可的数量逐年递增,由最早集中在手机领域扩展到汽车领域,由集中在美国,扩展到亚洲和欧洲,且呈现出案件情节复杂、国际纠纷频发的趋势。标准必要专利相关的法律环境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除《专利法》外,还涉及《反垄断法》、《合同法》。
在日前举办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实施者的许可策略”研讨活动上,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圣地亚哥办公室合伙人史蒂芬表示,技术标准的被许可者在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为大部分信息掌握在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即许可方手中,作为被许可方很难接触到这些信息,许可方也不愿意公开共享。
当前,国际标准必要专利市场形势复杂,需要被许可人对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现状有整体、清晰的认识。联合专利公司的一项调查发现,围绕4G和5G标准的标准必要专利申请已超过31.7万项,其中,已有近8万项已经被授权标准必要专利。“也就是说,围绕统一标准可能存在成千上万的标准必要专利。”史蒂芬表示,同时,许多产品利用了多个标准,但每个标准都有自己的一组标准必要专利,需要分别进行许可。这其中,部分标准必要专利的持有人会积极地要求许可,而部分持有人并不在意自身公司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主要靠产品盈利,而不靠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盈利。
那么标准必要专利被许可人该如何谈判呢?美国盛智律师事务所圣地亚哥办公室律师里安介绍说,首先,尽早制定适用于不同专利持有人统一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策。从公司角度来看,围绕一项技术制定统一许可策略有助于综合判断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对业务线的整体、长期影响,且不会因人员变动、部门变动等导致许可的中断。统一许可策略可以确保公司不同的业务部门中能够应用相同的战略。
其次,一般情况下,标准必要专利会在世界多个国家进行许可,因此有必要在许可策略中概述全球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的法律框架(包括标准必要专利相关法律法规、司法态度、审判趋势等)以及典型案例。在制定专利策略时,应当预先准备一套“信息模板”,列举出需要从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处获得的必要信息。同时,法务部门需要和公司的财务、业务部门进行协商,共同设定一个“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储备金”,以应对将来可能出现的需要向更多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取得授权的情形。分析潜在许可费的大致范围,储备金还可以用以支付预期的诉讼费用。
再次,大部分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都是保密信息,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通常不愿意降低他们的许可费率,但标准必要专利被许可人依然可以找到创造性的解决方案来降低许可费。例如,商定一次性支付总许可费,可能比单独支付每一笔许可费更划算;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更加看重“前瞻性许可”,而对于已经许可出去的专利,有更大的谈判空间;可通过商业上的交易来降低许可成本,如专利许可的同时进行专利转让,则转让费用可抵扣一定许可费用;考虑到标准必要专利被许可人与持有人的其他业务合作,可在将来可能需要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中请求减少许可费。
最后,建议被许可人制定一个积极主动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策略,可以一致地、长久地适用于所有标准必要专利持有人;被许可人应该积极主动进行谈判,不要等到被起诉侵权才寻求第三方机构进行裁决;全球范围内的监管机构和立法机构都在密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