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类合同中知识产权归属问题及相关法律风

作为科技型企业,有很多技术合同在运作。技术合同中涉及的技术开发一般分为委托开发和合作开发两种情况。

第一,不同开发方式下的技术成果所有权

1.委托开发

约定专利申请权和委托开发的著作权;未约定的,归研究开发者所有;对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有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有权使用和转让。但是,受托研究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不得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后续成绩的提升属于提升者。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五十九条委托开发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

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委托人有优先受让权。

第八百六十一条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和收益分配方式,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在被授予专利权前,当事人有权使用和转让同样的技术方案。但是,受托研究开发的研究开发人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不得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方。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年修订)

第十一条

委托他人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

2.合作开发

约定合作开发后的专利申请权和著作权;没有约定的,由双方共同分担。对委托开发的技术秘密成果有约定的,没有约定的,当事人有权使用和转让。

共同开发的软件可以单独使用的,开发者可以对其开发的部分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单独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全体合作开发者共享

第八百六十条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各方。一方转让其共同专利申请权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各方有优先受让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一方放弃其共同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也可以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应当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没有书面合同或者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的,可以单独使用共同开发的软件,开发者对其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共同开发的软件不能单独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全体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协商行使;协商不能达成一致且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对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二、关于知识产权的法律风险及对策1.共同专利申请权的法律规定不明。

当技术合作中的一方不愿意就合作成果申请专利时,其他各方不能单独或联合申请专利。法律没有规定一方不同意专利申请的结果,也没有规定不同意专利申请的一方是否应当对其他当事人进行经济补偿。其他共同专利申请人无法获得享有专利权带来的利益。

应对措施:

双方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技术合作的一方不同意就合作成果申请专利的,应向其他共同专利申请人赔偿损失的确切数额、技术秘密的保护和使用方式。

2.通用实施许可证是不受限制的。

在共同专利权人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一个共同所有人可以不经其他共同专利权人同意,以一般许可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共同专利,但没有规定这种一般许可不得损害其他共同专利权人的利益。很有可能专利权的共有人会大量发放通用许可,其他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此无法限制;或者被许可人实施联合专利后可能与其他共有人竞争,损害其他专利共有人的利益。

双方应约定每个专利权人能否独立实施专利,每个专利权人能否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或者实施权只能由共有人独占,行使专利时是否应通知其他共有人。

.法律对转移性收入的分配方式规定不明确。

虽然专利法规定,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在共有人之间进行分配,但如何分配、由谁分配,法律并未明确。收入分配没有法律依据。如果不明确专利权共有人之间的利益如何分配,就容易引发经济纠纷。

因此,如果共有人同意实施专利许可,应明确具体的收益分配方式。分配时要综合考虑联合专利各方的贡献,包括出资、人员投入、技术能力等。,而利益分配必须清晰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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