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分析一下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在实务中往往是“爱恨情仇”各种纠葛恩怨赋予其中的,单位和个人各执一词。对于普通人来说,各执一词,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闹腾得*河水不清的。

那么、什么是职务发明呢?

职务发明是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机关法人等组织包括互联网媒体平台的工作人员为了执行本单位或者本平台的工作任务或者是主要利用了本单位和本平台的各种资源与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性的发明创造。

法律依据为《专利法》第六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尤其是后者的规定,更为详细,也更具操作性: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具体包括如下的几种情形:

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但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同时,本条对相关的概念作出了界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根据上述规定,反推一下,除以上之外的,都可以理解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情形了。这是一个简单有效地操作法。

还是有必要说一下非职务发明创造:

非职务发明是指上述单位或者平台的工作人员没有利用本单位或者本平台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

非执行的是本单位本平台的工作任务;

非利用本单位本平台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最后,再说一下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的问题。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等条文的规定,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或者平台;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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