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国际流程部李丽娟
今天要与大家分享美国的一项专利制度——继续申请(ContinuationApplication)。
美国专利法规定专利申请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提出继续申请,常见的适用情况有:
若申请人觉得以前的专利申请的范围有些小,想在之前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增加新的权利要求时,可以考虑提出继续申请。
若某一专利申请已到 一轮OA还没有得到批准,申请人可以通过继续申请或更换权利要求的方式争取审查员的通过。
美国继续申请的类别:
美国继续申请制度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完全继续申请(ContinuationApplication);(2)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Application);(3)分案申请(DivisionalApplication)。
美国继续申请的定义:
之前的专利申请叫母案(basicapplication),继续申请则是在母案的基础上,对申请文件进行编辑整理而形成的新申请,并依赖于母案的有效申请日。
具体来说,美国专利法第条确定了一件有效的继续申请必须满足的条件:
以下是对美国专利继续申请制度的详细介绍:
继续申请是以母案为基础,在不修改发明实质内容的前提下,修改专利保护范围而提出的申请。继续申请可以理解为申请人针对同一样发明提出的二次申请。
继续申请(Continuation)与母案具有相同的公开内容,并且要求该母案的优先权,除了以上均需要满足的条件以外,继续申请的提交还需要满足该条件:其权项必须完全被母案的公开内容支持。
由于继续申请要求说明书不可超出母案的公开范围,所以继续申请与母案的申请日及优先权日是一致的。
部分继续申请是以母案为基础,部分修改发明实质内容而提出的申请。在申请日方面,部分继续申请中和母案相同的部分,其申请日与优先权日和母案的相同;而对于修改后新增的内容,则将提交部分继续申请的日期定为申请日。
部分继续申请(Continuation-in-partApplication)在母案的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内容,权项涉及新的主题。
分案申请与母案具有相同的公开内容,但是权项涉及的保护主题与母案不同。分案申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专利申请的单一性缺陷。比如,当美国专利局发现一个专利申请中涉及两项或以上发明创造,且各发明创造互相独立且截然不同(不符合单一性),就会向申请人发出《限制要求通知书》(RestrictionRequirement),即选择一个发明继续申请,另一个则撤回。那么针对撤回的那个发明,就可以由申请人向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提出分案申请,只要在上文中我们提过的母案悬而未决期间提出即可。这与中国专利中不满足单一性而要求分案的情况一致。
这里要注意,由于分案申请的说明书部分不可以超出母案的公开范围,其申请日及优先权日与母案一致。
总结:美国专利继续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的提出时间
无论是继续申请,还是部分继续申请,它们的提出时间通常是在答辩阶段,在审查员给出最终审查意见或者建设性审查意见之后提出。
对比美国专利的继续申请和部分继续申请,它们之间 的区别在于:继续申请是修改专利保护范围,而部分继续申请是修改部分发明实质内容。不管是继续申请或者是部分继续申请,虽然它们修改的内容不同,但都是为了让专利获得更好的保护。
以上,笔者对美国专利继续申请制度进行了介绍,感谢阅读。
上述内容,是从众多文献、贴吧讨论内容、相关书籍和行业经验交流中获取,在具体实践中可能会有不同的认识和操作,如发现问题,敬请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