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电鳗快报
《电鳗快报》(原号外财经)/李万钧
帝尔激光(股票代码:)即将登陆A股挂牌之际,其创始股东王纯的股权诉讼仍是悬而未决,缺席判决能否终结帝尔激光的股权纠纷?与此同时,创始股东王纯诉帝尔激光实控人李志刚专利权属纠纷一案,仍在审理中。
帝尔激光涉诉的三个案件: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专利权属纠纷案、股权转让纠纷案,均与创始股东王纯有关。诉讼还未终结,公司IPO却如火如荼。
李志刚和王纯,是谁负了谁?
股权纠纷缺席判决能否“终结”IPO重大诉讼隐患?
创始股东王纯争取的利益,一个是利益分配受益权,一个是股权所有权。
可以说,帝尔激光创始股东王纯对股权的利益争夺犹如迅雷闪电,但开庭时人却没来,硬生生被判成撤诉,令投资者不解,但又好像埋了一颗定时炸弹。
《电鳗快报》注意到,帝尔激光分别于年6月和年3月向证监会提交IPO招股书申报稿,年2月证监会出据反馈意见。而就在启动IPO的关键程序,帝尔激光创始股东王纯,于年1月、2月分别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起诉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武汉帝尔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帝尔激光创始股东的股权转让纠纷浮出水面。
从招股书披露信息来看,对创始股东王纯的持股情况披露,“公司设立、股权变更”部分仅仅披露了公司设立时的出资情况,到股份公司成立前的股权变动是“断层”的,其中是否有隐情,不得而知,同时外界也难以知晓IPO发审过程中对这一阶段现场核查的具体情况和相关资料。
对此,发审委曾问询:年王纯转让公司股权的原因,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王纯诉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事项,法院裁定按原告撤诉处理后,是否存在原告重新起诉的可能性;王纯诉支付股东分红款事项最新进展情况。
而在招股书尾端的“诉讼和仲裁事项”部分,帝尔激光对相关股权纠纷情况进行了说明。
第一案:首先看看帝尔激光的“盈余分配纠纷案”,已开启二审程序。
年1月25日,帝尔激光及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收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简称“东湖高新法院”)送达的关于王纯诉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有关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该案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公司)向原告(王纯)支付应支付前期利润分配(股东分红)人民币万元,被告二(李志刚)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两被告(公司、李志刚)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年2月20日,东湖高新法院开庭审理,年3月6日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王纯的诉讼请求。
王纯在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上诉期限届满之日前向东湖高新法院呈送了《民事上诉状》,年4月1日向帝尔激光及实际控制人李志刚送达了《民事上诉状》。
按照诉讼程序,东湖高新法院将在王纯交纳第二审程序案件受理费后,依法向第二审程序管辖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案件材料。
二审还没有结果,在收到上诉状的第三天——4月4日,帝尔激光IPO发审过会了。
第二案:股权转让纠纷案年2月25日,帝尔激光及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收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关于王纯诉公司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及公司有关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诉讼请求为:1、确认原告(王纯)与被告一(李志刚)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2、判令被告一(李志刚)返还原告(王纯)股权,被告二(公司)协助变更该股权到原告(王纯)名下;3、两被告(李志刚、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但在年3月14日开庭时,原告王纯经该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香洲法院的《民事裁定书》为:按原告王纯撤诉处理。
专利权权属纠纷案:还在庭审中
第三案还在审理中
帝尔激光招股书披露,年2月13日,帝尔激光及实际控制人李志刚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武汉中院”)送达的关于王纯诉帝尔激光及实际控制人李志刚“太阳能硅片激光划线挡光装置”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的《应诉通知书》及相关材料,诉讼请求为:1、确认“太阳能硅片激光划线挡光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262796.2)的发明人为原告(王纯);2、确认“太阳能硅片激光划线挡光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262796.2)的专利权归原告(王纯)所有;3、判令二被告(公司、李志刚)在本案生效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将“太阳能硅片激光划线挡光装置”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20262796.2)的专利权人、发明人变更为原告(王纯)。
年3月26日,该案件在武汉中院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原被告各方出庭人员均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诉争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人李志刚以及原告王纯均未本人到庭参加诉讼,合议庭为便于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原告王纯、被告二李志刚亲自出庭参加诉讼程序,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上诉案件尚未确定再次开庭时间。
专利涉及到一家公司的核心技术,帝尔激光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创始股东王纯的专利权属纠纷案件尚未尘埃落定,公司的核心技术是否真的存在瑕疵?以此为基础的公司能有怎么样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