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三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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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职务发明创造的法律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该单位可以依法处置其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促进相关发明创造的实施和运用。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指:

(一)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三)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包括临时工作单位;专利法第六条所称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上述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包括“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和“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两大类。其中,“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又包括三种:1、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3、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其中,第1、2种情形所针对的职务发明创造,其完成时间要件为发明人与单位工作关系存续期间;第3种情形针对的是发明人离开原单位后所作出的发明创造,其完成时间要件为发明人离开原单位1年内,其内容要件不限于本职工作内容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内容,只要发明创造本身与原单位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即可。

“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对发明创造的完成起到了主要或实质性作用的发明创造,其中,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此类发明创造其内容要件不限于与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即使不与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联,而系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的,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二、职务发明创造相关司法实践

在原用人单位与员工就相关专利技术方案发生诉讼争议的情况下,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职务发明创造,法院主要需审以下几点:一、查该技术方案与用人单位自身的技术方案形成时间先后问题;二、被告/员工在用人单位期间是否接触或有机会接触相关技术方案,即是否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或分配任务完成;三、被告/员工的技术方案与用人单位的技术方案是否一致或与用人单位技术方案具有相关性。

(一)被告需证明自身的技术方案的形成时间

相关司法实践中,法院需要查明原告的相关技术方案与的专利申请技术方案哪一个形成在先;在此情况下,被告需向法院提供其技术方案形成的时间,如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法院可据此认定为相关专利申请日为技术方案形成时间。

如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鲁02知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对于被告专利技术方案的形成时间,被告未能提供直接证据加以证明。虽然被告提供了其购买的相关书籍、专利审查合格通知书、说明书等相关证据,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形成时间。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为年7月14日,在两被告未提供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本院仅能认为被告专利技术方案形成时间为年7月14日”。

(二)原告需举证其向员工布置过涉案专利相同或近似工作内容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陕01知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原告A公司主张案涉专利发明人之一B曾在其公司工作过,被告百豪公司系通过B提供的技术方案申请了案涉专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条 款……之规定,职务发明创造必须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而完成的,才属于职务发明创造。A公司并未提交B任职期间,其将“自动投球装置”或与此近似的内容作为工作任务布置给B的证据;A公司提交的B任职期间出差报销的相关证据,无法看出该花费与案涉专利技术研发有何关系。A公司不能仅以案涉专利发明人之一的B曾在其公司工作过,就主张案涉实用新型专利权应归其所有”。最终,法院驳回了A公司就该专利确认所有权的诉讼请求。

(三)离职后的发明创造应当审查其与原工作是否具有相关性

职务发明系对劳动雇佣关系下发明人与单位之间权益的调整与分配,判断离职后的发明权属,应当查看该发明与原职研发工作是否具有高度相关性,即原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是否直接涵盖或直接指向相关发明内容。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苏05民初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从技术领域来看,涉案专利申请属于自动发药设备领域,与证据……涉及的项目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从技术问题和技术手段来看,涉案专利申请针对的是现有人工寻药效率慢的问题,其采取的核心技术手段是制作处方清单,将打印后的处方清单固定在集药袋上,发药机接收到发药信号,自动称取相应的重量,传送给所述集药袋,将收集好中药的集药袋在传送输送链上传输;取袋控制单元打印实际发药清单,并固定实际发药清单在所述集药袋上传送至核药台,将集药袋上的两份清单进行核准,当核对准确后,交给患者或待煎部门。证据……图纸中均示出了发药机、传送带以及包装机,其技术手段是发药机根据处方自动发药,传送带收集并输送到包装机进行包装,同样能通过自动化设备解决了人工寻药效率慢的问题。可见二者面临的技术问题与解决问题的技术手段均存在较强关联性。虽然证据……中并未明确说明采用集药袋作为集药容器,然而将用于包装的集药袋作为集药容器,以及打印实际发药清单与处方清单进行比对均是在已有方案基础上而进行的改进,上述技术改进不足以证明涉案专利与证据……的技术方案具有本质区别。基于此,可以认定涉案专利申请技术与证据……具有较强的关联性。综上,应认定A所完成的涉案发明创造属于B公司的职务发明创造,该专利申请权应归B公司所有”。

三、小结

用人单位核心技术人员离职经常会因将用人单位技术方案或商业秘密申请为专利而导致与用人单位发生法律诉讼,双方的焦点在于被告/员工申请的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以及专利权归属问题。虽然法律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标准,但由于专利技术方案涉及技术指标问题而通常对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申请的专利技术方案与自身技术方案的相关性或一致性上存在难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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