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日,美国弗吉尼亚东区地方法院作出决定,批准了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简易判决动议,并支持了USPTO关于人工智能算法不能被列为美国专利发明人的观点。该法院指出,除出现严重的错误外,《行*诉讼法》(APA)非常遵从最终机关的决定。
DABUS(人工智能机器人)生成的结果对应于(1)食品容器表面的分形设计,可以帮助防止堆叠的容器粘在一起,以及(2)一种控制闪烁警告灯时间以帮助引起注意的技术。斯蒂芬.塞勒(StephenThaler)博士(DABUS的创造者和所有者)就上述发明在世界各地提交了专利申请,并将塞勒列为申请人,将DABUS列为发明人。
喜忧参半
为了使DABUS的发明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专利保护,塞勒取得了喜忧参半的结果。英国知识产权局(UKIPO)和欧洲专利局(EPO)根据其专利法都驳回了有关人工智能机器享有发明人资格的观点。然而,南非最近批准了塞勒的专利申请,并成为 个向人工智能发明者授予专利的国家(值得注意的是,南非是一个以注册为基础的专利体系,只要提交并正确填写所有相关表格,就可以授予专利)。采取实质性专利申请审查的澳大利亚专利局最初驳回了塞勒的专利申请,理由是澳大利亚专利申请中只有人类可以列为发明人。但澳大利亚联邦法院推翻了该决定,以此表明可以将人工智能算法列为发明人(澳大利亚专利专员已提出上诉)。
在美国,USPTO认为将人工智能算法列为发明人是不被允许的,因此该局拒绝审查这一具备其自身特点的专利申请。塞勒和他的法律团队在弗吉尼亚州东区就USPTO的决定提出了诉讼。
美国法院:USPTO值得尊重
该地方法院9月2日的判决主要基于对行*机构解释其本国法律及审查标准的尊重。该判决以《行*诉讼法》为依据表述为,只有在任意、反复无常或其他不符合法律的情况下,USPTO的最终决定才能被推翻,然后该地方法院表示行*机构在其仔细审查法令条文的解释过程应得到尊重。
塞勒辩称,USPTO没有被尊重是因为它没有考虑过替代解释或提供立法意图的证据。法官驳回其辩解的两个理由如下:首先,塞勒的论点补充的要求与 法院和联邦巡回法院判例的相悖;其次,USPTO的决定是经过慎重考虑的。
该判决继续指出,除了尊重行*机关和审查标准问题外,USPTO正确地认定了“发明人”必须是人类。该法院根据对国会在《专利法》和《年美国发明法》中对作为个体的“发明人”和“共同发明人”的定义分析中得出这一结论。该判决随后审查了 法院对《酷刑受害者保护法》、多部词典和常用用法的解释,发现“个体”指的是“自然人”,所以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该判决 引用了一些联邦巡回法院的判例,这些判例表明发明人必须是自然人,并认为塞勒提出的*策顾虑无法挑战法规的通俗语言。
时机何时成熟取决于国会
该判决以一个有趣的断言作为结束,即人工智能有朝一日可能会达到足以确立其发明人地位的复杂程度,但届时将由国会而非法院来决定是否将发明人的定义延伸到人工智能。看看未来的法院或USPTO是否会在此问题上同样服从国会的意见将会非常有趣。
塞勒已经表示他打算对该简易判决提出上诉。因此,利益相关方将再次有机会提交一份法庭之友摘要(这次是向联邦巡回法院提交),以提出与此问题有关的考察因素。(编译自ipwatchdo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