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惊微生物发明也涉及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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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原告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丰科公司”)申请的涉案专利于年7月22日授权,涉及一种纯白色真姬菇菌株Finc-W-,其保藏编号是CCTCCNO:M。年丰科公司发现天津绿圣蓬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绿圣蓬源公司”)、天津鸿滨禾盛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鸿滨禾盛公司”)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纯白色真姬菇菌株”。两被告主张应采用全基因测序检测方法进行鉴定,原告认为应当采用“基因特异性片段”方法鉴定,最终鉴定机构采用基因特异片段检测方法对涉案专利保藏的菌株和被诉侵权真菌进行鉴定,鉴定认为二者属于同种菌株。

年3月17日,北京知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依据鉴定结论认定两被告绿圣蓬源公司、鸿滨禾盛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主张被诉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鉴定意见不具有合法性、鉴定和检验方法不合理。年8月19日, 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微生物的保护范围涵盖以保藏号保藏的菌株DNA,说明书记载的该菌株特有的SCAR分子标记bp片段属于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以说明书中记载的特有分子标记结合形态学、ITS序列分析进行鉴定是合理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于广州互联网法院《喜报!广州互联网法院一案入选“年中国十大 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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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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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十一条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百七十条 款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 百七十条 款 项规定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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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

本案是我国首例微生物发明专利纠纷,明确了保藏编号对微生物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对微生物专利侵权的鉴定方法选择进行了深入讨论,对于微生物领域专利侵权认定具有重要影响意义。

(来源于广州互联网法院《喜报!广州互联网法院一案入选“年中国十大 研究价值知识产权裁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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