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质押新规来了国知局发布专利权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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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年11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专利质押登记新规,即《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以规范专利权质押登记行为。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合计22个条文,对专利权的质押登记主管机构、主管机构登记程序和时间要求、专利权质押登记的主体及委托代理的要求、专利质押登记应提交的文件、专利权不予质押登记的情形、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注销等诸多问题作出规定。

下面看一下该办法规定的一些条款。

1、关于是否需要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为处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事宜的规定。《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5条规定,(1)必须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主体包括在中国无经常居所或营业所的外国公司和个人等涉外机构;(2)中国公司和个人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自行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事宜。

2、关于办理质押登记需要提交的文件。《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7条作出了规定,即:

“第七条申请专利权质押登记的,当事人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共同签字或盖章的专利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

(三)双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

(四)委托代理的,注明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专利权经过资产评估的,当事人还应当提交资产评估报告。

除身份证明外,当事人提交的其他各种文件应当使用中文。身份证明是外文的,当事人应当附送中文译文;未附送的,视为未提交。

当事人通过互联网在线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的,应当对所提交电子件与纸件原件的一致性作出承诺,并于事后补交纸件原件。”

需要注意的是,(1)专利权质押登记文件均需使用中文。(2)如果对专利权好进行了资产评估,登记时需要提交资产评估报告。(3)如果是在线电子提交登记文件,还需要补交纸件登记文件。

3、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也做出了详尽的规定,包括形式要件——书面合同;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以及合同可以考虑记载的条款。建议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委托专业的律师起草或拟定《专利权质押登记合同》。

4、关于不予登记的情形。《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11条作出了规定,即: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向当事人发送《专利权质押不予登记通知书》:

(一)出质人不是当事人申请质押登记时专利登记簿记载的专利权人的;

(二)专利权已终止或者已被宣告无效的;

(三)专利申请尚未被授予专利权的;

(四)专利权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五)因专利权的归属发生纠纷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中止有关程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对专利权采取保全措施,专利权的质押手续被暂停办理的;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超过专利权有效期的;

(七)质押合同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八)以共有专利权出质但未取得全体共有人同意且无特别约定的;

(九)专利权已被申请质押登记且处于质押期间的;

(十)请求办理质押登记的同一申请人的实用新型有同样的发明创造已于同日申请发明专利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十一)专利权已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但当事人被告知该情况后仍声明同意继续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的除外;

(十二)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情形。

5、关于注销登记的情形及法律效力时间。《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14条作出了规定,即: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持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申请表、注销证明或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承诺书,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质押登记注销手续:

(一)债务人按期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务的;

(二)质权已经实现的;

(三)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四)因主合同无效、被撤销致使质押合同无效、被撤销的;

(五)法律规定质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注销登记申请后,经审核,向当事人发出《专利权质押登记注销通知书》,审核期限按照本办法第十条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执行。专利权质押登记的效力自注销之日起终止。”

6、关于本登记办法的生效时间。《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自年11月16日生效。

专利权质押是实现专利权价值最大化的一种有效方式,其可以通过有价值的专利权进行融资,已解决资金流问题。所以,专利权利人仍善用专利权质押手段实现专利价值的最大化。同时,IPBOURG专利法律服务团队也提醒专利质押行为的各方当事人应依法办理专利权质押事务,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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