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申请人的答复可以仅仅是意见陈述书,也可以进一步包括经修改的申请文件,申请人在其答复中对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审查意见提出反对意见或者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时,应当在其意见陈述书中详细陈述其具体意见,或者对修改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如何克服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予以说明。在实际审查中,常常遇见由于申请人的意见答复通知书不恰当,导致审查周期延长等问题,根据《专利法》第37条的规定,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4个月,再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2个月,答复期限的届满日算法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加15天为推定收到日,然后再在此基础上加4个月或2个月的答复期限。若在此期限内未答复可以申请延长期限,若逾期未答复,专利申请将会被视为撤回。在实际审查过程中,有时会遇到申请人逾期答复的现象,如果想恢复权利,需要在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书之日起的2个月内提出恢复权利,还需要缴纳相应费用,因此,如果忽视了答复期限,不仅会造成审查周期的延长还会损害申请人的权益。收到审查通知书,什么时机答复最好呢?我个人的意见是倾向于拖到绝限,如果说你的客户不是要求尽快拿授权通知书,时间比较宽裕的话,这个时候一定要拖到最后的期限答复。为什么?有两个理由:理由1:如果说审查员发出第一份的审查通知书或者是中通,他的理由是你不具备新颖性,不具备创造性,或者说他得出的结论是不利于授权的话,这种情形下,你如果收到通知书以后立马答复,审查员这个时候可能对这个案例印象还比较深,也很难轻易改变观点,这个时候我觉得反而是不利于你取得预想的结果。如果时间拖长一些,比方说OA1,拖到15天加4个月:OA2或者中通拖到15天加2个月再做答复,审查员可能需要重新阅卷、重新理解,反而有可能改变观点,认同你的观点,所以这个时候,从这一点来讲是有利于授权的。理由2:答复通知书对代理人、申请人来说是有时限要求的,同样审查员处理答复意见也是有时限要求的,且国知局对相应的审查员每年的任务量有要求。如果你飞快的答复,假设这一个月进来20个案子,这20个案子都符合授权的条件,他一定要做出授权决定,但是20个肯定超额了,那这个时候他就没有办法了,他为了控制均匀结案,他肯定会把其中有些案子再发一个通知书出去控制一下。所以我的建议是能尽量往后拖,就往后拖一下。不要着急,收到的第一份审查通知书或第二份通知书以后不要立马答复,除非是你的客户,你的当事人要尽快获得专利权。二经过实质审查,审查员认为申请存在实质性缺陷不能授予专利权的,将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进行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如果申请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和/或证据,也未对申请文件进行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修改,或者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中仍然存在足以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则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这些实质性缺陷包括:(1)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或者申请的主题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不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客体;(2)申请的发明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3)发明专利申请没有充分公开请求保护的主题,或者权利要求未以说明书为依据;(4)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关于发明专利申请单一性的规定;(5)申请的发明根据先申请原则不能取得专利权,或者申请不符合一发明一专利原则;(6)发明专利申请的主题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条关于发明的定义;(7)权利要求书没有清楚、简要地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或者独立权利要求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8)申请的修改或者分案的申请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专利驳回后,申请人面对专利复审要做哪些前期工作?对于复审,相当于一个正常的答复审查意见,你可以举一些证据,也可以查询一些专业期刊,或者相应的文献,所谓的反证来反驳审查员的论据,这种情况是可以的。比方说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相交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其中的理由之一,比方说是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某某特征,区别特征就在于“”。区别特征呢,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特征4是公知常识,是这个思路。你没有必要完全按照他的思路,跟着他一步一步走,也没有必要反驳他是不是一定是公知常识,一定是有限值的实验,这种情形下你可以从其他的能使专利一定获得创造性的状态,比方说解决不一样的技术问题,实现不一样的技术效果。从我个人的从业经验来讲,在答复审查意见或者在无效,或者是在复审请求时,如果说一味反驳审查员的意见,这个时候成功的几率还是比较低的,因为相对来讲审查员还是经过相应的培训,从业时间也比较长,或者是他的检索也比较充分,一般情况下他的认定出现错误的几率还是相对来说不是特别的大,多数情况下是从另一个方面,你不要按照他的思路走,你从另一个途径来进行答复的话,这样授权的几率反而可以高一点,审查员从他个人情绪上也更能接受一些。三专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为了维护专利法的严肃性,维护广大公众的利益,中国专利法在专利审查程序中设置了宣告专利无效程序。专利无效程序中,可以直接委托专利代理人吗?答案是绝对不可以,除了对代理人的限制,除了相应的法规有代理人的调解外,绝不能私下接受委托,所以说对于一个从业的代理人,他必须从所里面,有相应的委托才行,不能私下接受委托,否则就会被处理。但是刚才的问题可以扩展一下,如果说可以委托以后,代表人的区别和公民代理的区别有哪些?公民代理只能是一般代理,他没有和解的权力。而所里面委托的代理人,他是根据当事人授权,他可以是一般代理,也可以是全权代理的,这点区别是比较大的。而公民代理只能是一般代理。四专利权无效请求人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应当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和说明所依据的事实。无效宣告请求书和有关文件应当一式两份。专利复审委员会在对无效宣告的请求作出决定前,无效宣告请求人可以撤回其请求。在专利申请之前已有产品,可以无效吗?这种举证一般要求什么证据?答案是可以,因为这就是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使用公开,对于使用公开,它的要求比较的特殊,因为使用公开的话,都是对于无效的时候,发生的是一个历史的事情,你进行举证的时候有一定的困难,你必须有证据证明在申请日之前,这个产品已经公开了,你必须要有合同、相应的产品、相应的功能书之类,这一块大家可以参看一下相应的司法规定,这里面就有详细的规定。五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发明、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定义)、第二十条第一款(保密审查规定)、第二十二条(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的不与在先设计及在先权利相冲突)、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说明书的要求)、第四款(权利要求书的要求)、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外观设计图片照片的要求)、第三十三条(修改不得超范围)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独权的要求)、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分案不超原申请范围)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况)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不重复授权,先申请原则)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进行审查,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中国专利局登记和公告。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发明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无效时是以创造性的理由维持专利权有效,进入法院时,是否可以以新颖性的理由驳回复审委的决定?这个答案是不可能的。因为这是请求原则,法院只会对当时设计的证据和理由进行审查,如果在无效请求理由的时候,没有提出新颖性的无效理由,那么法院在这种情形下不会进行审理,除非是你在无效请求的时候,提出了新颖性的理由,同时也提出了创造性的理由,最终复审委以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维持了驳回决定,这个时候法院才会进行审理新颖性的问题。而且关键是在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时候,一定要提出理由,复审委合议组对于无效的新颖性的认定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他的认定,必须要有请求才可以,法院不会自作主张引入新的理由和证据。来源:今日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