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
《专利法》第64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与08年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内容无变化)。根据该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的基本依据是权利要求,这和世界上多数国家或地区专利法的规定是类似的。
二、什么是权利要求?
权利要求书是用来确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审查过程中,审查员的工作重点是审查权利要求是否满足相关规定。如果专利授权后发生侵权问题,在专利侵权判断过程中,法院审查的重点是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有无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每一个权利要求都是一个技术方案,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由技术特征组成,权利要求书应当记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
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书中,至少包括一项独立权利要求,还可以包括从属权利要求。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所需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三、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
1.周边限定原则
根据该解释原则,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是专利权保护的 范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仅限于权利要求中纯文字描述的对象。
该解释原则之所以叫作周边限定原则,是因为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已经详细地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边界描述清楚,法院只能将该边界范围之内的内容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而不能超出文字记载的范围来保护专利权。
周边限定原则解释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较窄,其优点在于专利权的界限比较清楚明确,有利于社会公众对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认知和预测,有利于专利制度的有序运转。缺点是解释原则对专利权保护范围进行过于严格的限制,专利权很容易被规避,专利权保护容易落空,严重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最终使得专利制度无法正常运转。
2.中心限定原则
根据该解释原则,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中心,以权利要求的文字记载为中心,全面考虑发明的目的、性质及说明书和附图的内容,将权利要求文字记载一定范围内的技术特征均包括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中心限定原则解释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比较宽,其优点在于可以给专利权人提供充分的保护,有利于对专利权人的充分激励。缺点是这种解释原则所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早已超过了权利要求书的文字记载,社会公众往往无法事先察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导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不确定性,容易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同样不利于专利制度的有序运转。
3.折中(衷)原则
根据这种解释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基本上根据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确定,而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来解释权利要求,在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上起着辅助作用。显然,从理论上说,折中原则解释下的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介于周边限定原则和中心限定原则之间,其优缺点也是周边限定原则和中心限定原则之间的折中。
根据《专利法》第64条的规定,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当权利要求书上的权利要求表述产生歧义和含混时,详细阐明权利要求的背景和技术方案的说明书及其附图便可以为其提供明晰的方案和明确的界定,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这些规定意味着我国专利法是采用折中原则确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
4.体现折中(衷)原则司法案例
() 法知民终号,上诉人王照君因与被上诉人膳魔师(中国)家庭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膳魔师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一)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关于“间隙”的理解。首先,专利法第五十九条 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款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限定“在所述收纳部的开口部,配置有覆盖所述开口部的罩部件”,结合说明书第[]段“通过利用罩部件覆盖收纳部,从而即便在扭簧破损的情况下,碎片也留在收纳部内,由此能够减少碎片向收纳部外掉落的危险”的记载可知,上述技术特征中“间隙”应当指“罩部件覆盖收纳部”形成的间隙。
四、我国司法实践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解释
1.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限于权利要求的字面含义。第二,权利要求是当事人主张的权利要求。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专利权人所主张的作为权利依据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第三,以专利行*部门最终确定的权利要求为准。第四,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来解释权利要求。第五,权利要求是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基本依据。
2.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在侵害专利权纠纷中,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以及生效法律文书所记载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以上述方法仍不能明确权利要求含义的,可以结合工具书、教科书等公知文献以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进行解释。对于权利要求中以功能或者效果表述的功能性技术特征,应当结合说明书和附图描述的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的实施方式,确定该技术特征的内容。
3.以案释法
() 法知民终号
本院认为:在具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年)第五十九条 款该解释原则时,应当认识到:
首先,权利要求是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依据,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相关内容。说明书及其附图对于权利要求的解释作用体现在帮助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准确理解权利要求的内容,但不能替代权利要求在界定专利权保护范围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其次,对于权利要求中相关技术术语或者技术特征的解释,应当遵循内部证据优先原则。如果权利要求相关技术术语或者技术特征在专利说明书中已经作了特别的说明,应当根据该特别说明作出解释;如果说明书并没有特别说明,应当按照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通常理解作出解释。
,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对专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形成整体认识的基础上,结合权利要求的具体语境,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出合乎逻辑的界定,以符合发明目的和能够实现发明技术方案为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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