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具有排他性、独占性,但为了平衡权利人与国家和社会之间的利益,各国的专利法对专利权做了不同程度上的限制。企业在专利管理过程中需要注意,第三方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经许可而使用。专利限制包括哪些类型呢?总体可以分为两类:
一、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
根据《专利法》第69条规定,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使用行为是指对专利技术的使用不需要经过权利人许可,也不构成对专利权人的侵犯。
(一)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专利权人或者经其许可的单位、个人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该产品的。此时,专利权人的权利“一次用尽”,专利权人已经“一次性”地使用了权利,自行制造或者许可制造了产品,权利已经用尽,他人再使用或销售该专利产品自然视为不侵权。
(二)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这种行为人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专利产品或使用专利方法的权利被称为“先用权”,但需要强调的是,先用权只允许在原有的范围内,超出原有范围即构成侵犯专利权。
(三)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这是一种国际惯例。
(四)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而使用有关专利的;
(五)为提供行*审批所需要的信息,制造、使用、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以及专门为其制造、进口专利药品或者专利医疗器械的。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专利法》第70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出售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能免除该行为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的其他侵权法律责任。
二、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根据国务院专利行*部门依照法律规定,可以不经专利权人的统一,直接允许申请人实施专利权人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一种行*措施,包括以下3类:
1、依申请给与的强制许可。根据《专利法》第4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专利行*部门根据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一)专利权人自专利权被授予之日起满三年,且自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满四年,无正当理由未实施或者未充分实施其专利的;(二)专利权人行使专利权的行为被依法认定为垄断行为,为消除或者减少该行为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的。
2、根据公共利益需要给予的强制许可。根据《专利法》第49条规定,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根据《专利法》第50条规定,为了公共健康目的,对取得专利权的药品,国务院专利行*部门可以给予制造并将其出口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规定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强制许可。
3、根据专利之间相互关系给与的强制许可。根据《专利法》第51条规定,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或者依照国家参与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处理使用费问题。付给使用费,数额由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有国务院专利行*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法院起诉。
以上就是国内专利权限制的类型,专利权的获得和使用不仅仅是保护权利人专有权,更要对社会发展作出贡献,有所限制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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