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民元知识权利应遵循红绿灯基本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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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下苦知网久矣!不知是哪位知识人发出了这惊天动地的慨叹,于是天下被“苦”久矣的知识人接连站出来录视频、写文章、发表博文、创作段子,知网“苦”天下太久了,被“苦”的知识人终于找到了可以“说话”的机会。

  

据市场监管总局网站5月13日消息:“近日,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前期核查,依法对知网涉嫌实施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另据光明日报5月15日消息:“《中国科学报》于5月13日从中南财经*法大学退休教授赵德馨处获悉,知网于12日下午登门道歉,表达了重新上架他与妻子周秀鸾论文作品的意愿。

中国知网(以下简称“知网”)创立于年,最早名称为“中国期刊网”,年,中国期刊网改名为中国知网,年12月31日,知网母公司“同方股份”控股股东由清华控股变更为中核资本,实控人由教育部变更为国务院国资委。

知网的前身“中国期刊网”由清华大学、清华同方发起,是中国知识基础设施工程(CNKI),得到包括教育部、中宣部、科技部等多个国家部门的支持。彼时,中国期刊网打出的口号就是“创新知识资源全国共享行动计划”。

知网从创立之始,便是以“创新知识资源全国共享”为己任的,事实上,这二十余年来,知网也致力于成为中国知识界“勤劳”的“搬运工”,据媒体报道相关数据显示,知网在高校市场的占有率近%,其他主要市场的占有率为60%以上。知网坐拥多万份文献、核心期刊收录率为99%。

  

如此“勤劳”的知识“搬运工”,其辛勤的汗水为何得不到百姓的称赞,却发出“天下苦知网久矣”的惊天之言呢?

  

笔者认为,其原因是基于:知网“不厚道”。

  

其不厚道之一:“知网两头赚钱,创造者这边不给钱,使用者那边收钱”。

  

其不厚道之二:不尊重知识人,赵德馨教授状告知网侵权,知网利用手中的“知识库控制权”将赵教授夫妇的论文全部下架,其行为显然是警告天下知识人:“知网是我的地盘,我的地盘我做主”。

  

其不厚道之三:不尊重知识人的劳动成果。“近日,湖北作家陈应松起诉知网,他在检索时发现,自己一共有多篇文章被知网收录,大部分都未经同意,其中部分文章已经被下载了几百次。随后陈应松起诉知网运营,提出按照元每0字进行赔偿,对此,知网运营表示自己“赔不起”。如果都来索赔,可能要赔亿。”(引自”潇湘晨报官方百家号”年5月1日新闻)。

  

其不厚道之四:持续侵犯著作权人的著作权。“法院审理认为,学术期刊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已在先获得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或其他使用涉案作品的合法授权;学术期刊公司将涉案文章收录并提供下载服务,不属于期刊与期刊之间的转载或摘编行为,其主张期刊法定许可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最终,法院裁定学术期刊公司赔偿世纪超星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合计10万余元。”(tech星球,北京星火致远科技有限公司官方帐号新闻)。

  

其不厚道之五: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涉嫌垄断。“4月12日上午,浙江理工大学特聘副教授郭兵向九派新闻表示,知网的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他于去年12月,通过浙江移动微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今年3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引自:九派新闻,武汉晨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官方帐号)。

  

5月13日,“市场监管总局依法对知网涉嫌垄断行为立案调查”(引自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官方网站)。

  

天下知识人“苦”知网久矣,于是网上质疑声一片,不过,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

  

笔者通过查阅大量资料发现:年1月,腾讯音乐陷“音乐 版权”事件,市场监管总局根据举报,对腾讯控股有限公司年7月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行为立案调查;半年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行*处罚决定书(国市监处〔〕67号),认定腾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收购中国音乐集团股权案构成违法实施的经营者集中,责令腾讯及其关联公司采取措施恢复相关市场竞争状态,并对腾讯处以50万元罚款。

  

年8月31日,腾讯音乐宣布放弃 版权授权协议,放弃与上游相关版权方音乐版权 协议中有关音乐版权 授权的权利,上游版权方可以自行向其他经营者进行授权,同时以非 方式与上游版权方继续保持合作,并就非 合作事宜与上游版权方进行协商。

  

腾讯音乐“ 音乐版权”事件似乎告一段落。然而,在事隔8个月之后,音乐版权事件却又风波再起。

  

4月27日,网易云音乐官方微博、   

笔者作为一名在知识产权法律界打拼了十多年的 法律人,认为要解释知识领域的战火与纷争,还必须依赖于“知识产权法”的立法,克服中国知识产权制度性的漏洞存在。

  

在进口中诞生的年《专利法》,标志着西方知识产权制度以“舶来品”的方式引进中国,西方知识产权法治体系所体现的是“知识权利私有化,知识成果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的西方法治思想”,因此,西方知识产权制度均以“知识权利私有”为前提,保护的是“知识的私权利”。

  

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应该体现的是“知识的全民所有”“知识的人民性”“知识共享”的公有制为主体的民主法治思想。

  

就具体而言,笔者分别以“商标、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制度体系来解读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基础体系。

  

(一)商标权。商标的基本元素是文字与图形,中国汉字与中国图形元素是中华上下五千年文明所形成的历史文化沉淀,不可能归任何申请注册人所私有,商标元素属于全民所有和集体所有,以中国文字和图形元素单独或组合申请而形成的注册商标,申请注册人享有保护期内(十年)的标识使用权,而不是所有权。且注册商标的使用权必须标注并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才受法律保护,任何脱离商品和服务的商标标识本身不享有任何专属私权利。

  

任何注册后未使用或不以使用为目的而注册商标,然后以持有的商标权利证书开展商业性维权的,均是对国家和集体商标所有权的侵犯!商标使用权的法律意义便在于商标标识因使用才受到法律的保护,且商标注册权利人的专属权利仅限于使用权。

  

(二)专利权。专利的基本元素是应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工业技术是工业发展过程中工人阶级在生产过程中的长期积累所形成的知识成果,任何工业技术的创新与发明本身均离不开工业文明的知识积累,国家因鼓励创新和激励发明创造,而对于创新者和发明家授予在一定期限内(外观和实用新型是十年,发明是二十年)对该项工业技术享有专属的工业技术使用权,这本身就是专利制度的应有之意。

  

专利制度并不是保护专利权人对工业技术的所有权,而是保护工业技术的创新者和发明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该工业技术并获得使用收益的技术使用权。

  

不以使用为目的而创新和创新后不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均不应该受到专利法的保护,这也是界定专利权是一项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的立法本意。未将工业技术应用于工业产品生产过程或者理论上可以应用但实际并未实际实施的工业技术,均不得以谋取商业利益为目的而展开专利商业性维权,专利权人并非技术的所有权人,而只是使用权人,侵犯专利权人的工业产品生产制造过程中的使用权,才构成侵犯专利权。

  

(三)著作权。以文字、图像、符号、代码等知识元素所形成的文学、艺术、学术作品及计算机软件等,均是吸收及参考前人的成果经著作权人提炼和创新而来,绝非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的私人财富,任何文化离开其赖以生存的*治、经济基础,必将荡然无存。著作权法立法的本意也是保护作品创作者署名权、发表权、使用权及被引用而产生的收益权,而并非认为作品归创作者私人所有。

  

著作权人在作品发表之后,在一定期限内(五十年)享有作品的修改、编纂、表演、传播等自身使用的权利和授权他人使用而获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四)商业秘密。国有企业的商业秘密属于全民所有,集体企业商业秘密属于集体所有,民营企业的商业秘密也属于民营企业法人集体所有,并非属于民营企业股东、董监高个人所有,在国家现行体制下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本身就存在制度性的漏洞与利益平衡的矛盾。

  

“知识的人民性”和“知识产权的国家属性”是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制度的本质特征,笔者认为,无论知网涉嫌垄断事件,还是腾讯音乐的 版权事件,或者青花椒、逍遥镇胡辣汤、潼关肉夹馍、视觉中国等“碰瓷性”维权事件,其背后所隐含的本质性问题便是知识的权利属性问题。

  

若知网通过“搬运”而形成的CNKI数据库,法律确认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其使用权归著作权人,知网作为数据库的“搬运工”履行“应收尽收、竭尽所能”,“才尽其用,不遗余力”,尽其本分将知网打造成真正的“知识资源全国共享平台”。

知网若明白其身份就是知识的“搬运工”,怎么可能那么“豪横”,想下架谁就可以下架谁的论文?如果知网知道数据库搜集的论文使用权均归著作权人,怎么可能连著作权人本人使用还要收费?如果知网知道数据库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知网资源所获取的报酬应该主要归国家,一部分应该分配给著作权人,只有一定比例的“搬运劳务报酬”才是知网所应该收取的“辛苦费”,知网还会拼了命地一而再,再而三地涨价吗?

  

当然,如果知网收集的知识数据库所有权属于国家所有,知网的“应收尽收”,知识论文的占用率即使达到%,也是知网应该努力的目标,当然也就谈不上“涉嫌垄断”了。尽 努力全面搜集全国知识资源,本来就是知识共享平台的“本分”与“职业操守”。

  

腾讯音乐平台也一样,无论网易云,还是其它音乐数据库传播平台,都是音乐知识的“搬运工”而已,音乐知识的所有权属于国家,音乐知识的使用权归音乐著作权人,音乐网络平台的“搬运工”可以收取而且只能收取“勤劳搬运”的“辛苦费”,干的活越多,自然多劳多得,不怕不努力,只怕愉懒而已。对于勤劳且善良的知识平台,国家不仅不立案查处,还应该给予一定的国家奖励*策。

  

关于知识产权“碰瓷性”商业性维权,就不多讲了,启动这些商业性的维权动机是基于商业利益,但其根本原因的背后,是这些商业性维权者误认为“知识是私有财产”!将属于国家所有的知识元素在国家平台登记注册了,就是“个人的私有财富”了。之所以出现这种“拿着鸡毛当令箭”的“碰瓷性维权”荒唐事,不都是因为对“知识的权利属性”认知存在误区么!

  

在媒体对知网一片呐喊之余,笔者引用赵德馨教授的原话:“我不希望知网垮掉,希望他们把知网办好。”

  

无论是媒体人,还是法律人,都应该静下心来思索,知识来源于哪里?知识的权利究竟属于谁?

  

不管怎样,笔者认为,知识权利应遵循“红绿灯”基本常识。

(本文作者:张民元,北京盈科(宁波)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年5月15日书于宁波)

张民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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