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触申请是指在申请日之前,已经有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这是因为,在本申请的申请日之前,抵触申请专利的技术仍处于保密状态,并不构成现有技术,本申请的技术在其申请日与现有技术相比仍然是“新”的;但是,对于一项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为避免对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重复授权,《专利法》将抵触申请规定为使在后申请丧失新颖性的特殊情况。
专利法有两处规定了抵触申请。专利法第22条规定,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抵触申请是指“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专利法第23条规定,对外观设计而言,抵触申请是指”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在判断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是否构成抵触申请,需要考虑三个方面: ,在先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早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但不包括两件申请申请日相同的情况;第二,在先申请的公开日期晚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优先权日),包括在先申请的公开日期与在后申请的申请日相同的情况;第三,在后申请的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已经被在先申请的整个申请文件所披露,即必须是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提出的申请。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在先申请则构成了在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和现有技术都能够评价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均可以破坏专利申请或者被授权专利的新颖性,从而破坏技术方案的可专利性。在发生专利侵权纠纷时,被控侵权人可以利用现有技术向专利复审委申请宣告原告专利无效,也可以直接以现有技术进行不侵权抗辩,这样就避免了程序上的繁琐,提高了诉讼效率。专利法67条规定,以现有技术进行不侵权抗辩,但在司法实践中可以参照现有技术进行抗辩。
同时,抵触申请与现有技术有明显区别,有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公开时间不同。现有技术的公开时间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而抵触申请的公开时间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后,故抵触申请本质上是在先申请。
其次,法律性质不同。除新颖性外,现有技术还可以用于评价涉案专利的创造性,例如将不同的现有技术进行组合,或者将现有技术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结合,或者在现有技术的基础上进行逻辑分析或者推理。而抵触申请仅可用于评价新颖性。
再次,公开形式不同。现有技术既包括出版公开,也包括使用公开和其他方式公开。抵触申请只能构成出版公开。
,地域要求不同。在我国境内外公开的技术均可以构成现有技术,而抵触申请必须是在我国提交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交的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文件不能构成抵触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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