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事前防范避免不当行为造成专利权不可行

「本文来源:中国贸易报」

在美国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向法院主张作为原告的专利权人在获得专利权的过程中有不当行为而致使专利权不可行使,是被告常用的一项抗辩手段。不可行使的后果将造成法院不会支持专利权人的任何侵权主张,虽然其专利权不会因此无效,但也从此形同虚设。此种抗辩的依据是几件最早在上世纪30年代美国最高法院审理的专利侵权案件中法官创设的原则。美国专利法规中也规定了申请人在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中的诚信义务,即有义务向专利局披露对申请的专利性有实质性影响的信息。违背了这些义务,会产生专利权不可行使的后果。

不可行使抗辩可以说是被控侵权方的一把“杀手锏”,其原因在于,不光与案件有关的权利要求不可行使,涉案专利的全部权利要求都不可行使。不仅如此,被控侵权方还可能以此为由反诉原告恶意诉讼,主张为之前诉讼付出的律师费和成本的补偿。正因此类抗辩一旦被支持而产生的严重后果,法院对此类抗辩的成立条件有严格的判定标准,主张一方须证明两个条件:一、不当行为,如向专利局隐匿重要的参考文献等,对于专利性的建立有实质性作用;二、申请人的上述行为是故意的。同时证明这两个条件都成立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因而实践中法院支持此类主张的案件数量并不多。

最近,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一项判决支持了被告Hospira公司对原告Belcher公司的专利权存在不当行为不可执行的主张。本案由于关键证据涉及原告向美国药品食品管理局(下称FDA)提交的药品上市审批文件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下称PTO)提交的审批文件互相矛盾而引起了业内广泛


转载请注明:http://www.180woai.com/qfhqj/3395.html


冀ICP备2021022604号-10

当前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