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两年,小兵总结了很多关于高校的教授或者研发人员离职创业然后成功IPO的案例。关于背景和原因,小兵也做了很多分析,这里就不再详细说明了。
2、具体到本案例,其实从逻辑上跟以前的案例也没有本质的差异,都是大学的某个领域的专家教授,然后带着技术外出创业,可能还会带着一帮原来在学校的研发人员和技术人员。具体到本案例就是: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员原来是河北工业大学能源与环境学院的教授还是院长,后来带着一帮人离职创业,创业20年然后就可以IPO了。
3、这个案例跟以前案例不同之处在于:①发行人离职创业算是兼职,兼职担任发行人的执行董事以及总经理,后来为了规范,那就是只兼任发行人的董事长和实际控制人,具体业务由总经理负责,老板核心还是在大学当教授;②跟着老板一起到发行人创业的还有六位研发技术人员,但是都是兼职,没有从学校辞职的;③老板原来还担任工业大学学院院长的,年为了规范,辞去了院长职务。
4、从规则上来讲,大学专职教授兼职做上市公司董事长没有什么不可,对学校没有损害,不知道股民会不会答应,其实,股民的意见又有什么作用?此外,这个案例最重要的还有一点就是:河北工业大学非常的配合,要出什么证明都给出,想怎么写就怎么写,也算是服务到位呢。没办法,对于这样级别的高校来说,学校老师能搞出来一个IPO,还是很光彩的一件事情。
5、这个案例很多规则的总结还是全面的,也有针对性,值得借鉴。此外,河北工业大学因为不是教育部直属的,所以限制就会少很多,这也给这个案例少了一些风险。
(1)实际控制人齐承英为河北工业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年创办了发行人前身科雅能源。
(2)年4月河北工业大学以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科雅能源,年相关股权变更为由全资子公司工大资产持有。
(3)发行人与河北工业大学之间存在产品销售、合作研发、人员兼职等合作关系。
一、齐承英参与创办发行人前身是否得到河北工业大学同意,目前在发行人兼任董事长是否符合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和河北工业大学相关规定
1、齐承英参与创办公司前身已经得到了河北工业大学的同意
根据河北工业大学于年10月30日出具的《证明》,“为发展科技事业,使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为经济建设服务,经研究决定,同意我单位职工齐承英、吴晋湘两同志创办企业。”
年11月22日,科雅能源取得了石家庄市工商行*管理局下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为齐承英。科雅能源设立时的注册资本为50万元,其中齐承英以货币出资30万元,吴晋湘以货币出资20万元。
根据河北工业大学于年11月10日出具的《证明》,“齐承英是我校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校于年10月30日出具《证明》,同意我校职工齐承英创办企业,齐承英教授在河北工业大学科技园创办了石家庄科雅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齐承英参与创办公司前身已得到河北工业大学同意。
2、齐承英目前在公司兼任董事长符合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和河北工业大学相关规定
(1)齐承英目前在公司兼任董事长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字〔〕号)的相关规定,高校是培养人才,生产和传播新知识、新思想的重要基地,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高校拥有丰富的青年人才资源和高水平的科技专家,人员更新流动快、学术思想活跃、学科门类齐全,适于进行自由探索式的、好奇心驱动的、多学科交叉的基础研究。高校通过多学科综合与合作,也适合开展具有目标导向的应用基础研究。高校与产业界联系越来越密切,与产业界联合开展应用研究和产业化开发已成为普遍趋势。
根据《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3号)的相关规定,高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征得学校同意,可以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者离岗创业在不超过三年时间内保留人事关系。
根据教育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财*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0〕10号)的相关规定,高校教师在履行校内岗位职责、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在校外兼职从事与本人学科密切相关、并能发挥其专业能力的工作。
齐承英兼职创业期间认真履行了校内聘任岗位的职责,其兼职行为取得了河北工业大学的书面同意。齐承英创办公司属于上述规定鼓励支持的行为。因此,齐承英目前在公司兼任董事长符合教育部的相关规定。
(2)齐承英目前在公司兼任董事长不违反河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
根据《河北省促进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冀科*〔〕20号)的相关规定,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认真履行所聘任岗位职责的前提下在岗创业,应经所在单位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协议的格式与内容由各单位自行确定。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领办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
河北省教育厅的上述规定主要针对高校、院所科技人员的在岗创业行为,河北省教育厅未对高校教师的校外兼职行为进行明确规定,但河北工业大学为河北省教育厅主管的事业单位,齐承英兼职行为取得了河北工业大学的书面同意。因此,齐承英目前在公司兼任董事长未违反河北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
(3)齐承英目前在公司兼任董事长符合河北工业大学的相关规定
根据河北工业大学年11月10日出具的《证明》,“根据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中‘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职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兼职兼薪方式创业或服务企业创新’等文件的相关规定,同意齐承英教授在我校任职期间,兼任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职务。”
根据河北工业大学1年3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本校教师在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职等事项的说明》,河北工业大学教师齐承英“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大科雅”)及其子公司兼职一事,本校已知晓并同意,前述人员不属于本校**领导班子成员,未在本校担任行*领导职务,其兼职行为未影响其在本校的教育、教研工作,其考评结果均为合格。本校未制定关于教师在外兼职的内部规定,前述兼职行为未违反本校内部规定。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字〔〕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6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号)等规定,前述人员在工大科雅及其子公司兼职符合国家有关*策导向,不违反国家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和河北工业大学有关教职员工校外兼职的限制性规定,本校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齐承英目前在公司兼任董事长符合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和河北工业大学的相关规定。
二、河北工业大学入股发行人的背景,以无形资产出资的原因,历次无形资产出资的名称、评估值、入账价值、报告期末的账面价值,是否存在减值迹象及减值计提的充分性,河北工业大学入股发行人是否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河北工业大学(含其全资子公司工大资产,河北工业大学于年8月将其所持公司股权无偿划转至工大资产)历史上通过参与公司前身三次增资的形式入股。河北工业大学(含工大资产)历次出资的无形资产中,有2项专利存在减值迹象,公司报告期内已对上述2项专利全额计提减值准备,减值计提具有充分性。
河北工业大学(含工大资产)上述三次以无形资产增资入股公司的事项存在未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无形资产出资评估结果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等程序性瑕疵,不符合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
针对河北工业大学和工大资产三次入股公司所涉增资事项的程序性瑕疵,河北省教育厅、国资委等有权部门已对其合规性予以追溯确认,具体如下:
年8月14日,河北省教育厅向河北省国资委报送《河北省教育厅关于确认天津河北工业大学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国有股份相关事项的函》(冀教资后函〔〕39号),请求确认“对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年11月22日初始设立至今,公司股权转让等历次相关国有股权变动合法有效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及年9月整体变更过程中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审计、评估结果予以备案确认并同意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做好申报创业板IPO相关工作。”
年11月6日,河北省国资委出具《关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并上市涉及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确认意见函》(冀国资函〔〕78号),同意河北省教育厅上述对工大科雅历次相关国有股权变动的意见。
综上所述,河北省国资主管部门已就发行人年8月以前的历次国有股权变动情况追溯确认,相关历史股权变动不存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情形。
三、河北工业大学投入的无形资产在发行人的生产经营中的应用情况,所产生的收入,发行人研发人员中来自河北工业大学兼职人员的人数及占比,是否存在生产经营以及研发活动依赖河北工业大学及其历史上所投入无形资产的情形
1、河北工业大学投入的无形资产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中的应用情况及所产生的收入
河北工业大学(含工大资产)历史上共向公司投入4项专利,其中2项专利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得到了应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尚有1项专利在公司生产经营中继续应用,该专利报告期内产生的收入较少,占公司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在8%以内。
2、公司研发技术人员中来自河北工业大学兼职人员的人数及占比
截至1年6月末,公司共有名技术及研发人员(含兼职人员),其中来自于河北工业大学的兼职人员共7名(含齐承英),占技术及研发人员总数的比例为4.05%。
3、公司不存在生产经营以及研发活动依赖河北工业大学及其历史上所投入无形资产的情形
报告期内,河北工业大学的全资子公司工大资产持有公司的股份比例始终在5%以下,仅享有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以及享有分红权等普通股东的权利。
报告期内,河北工业大学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主要体现为公司向其销售了少量产品和服务。报告期各期,公司向河北工业大学的销售金额分别为.61万元、35.83万元、0万元和9.06万元,占各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均在3%以内。
公司共有名技术及研发人员(含兼职人员),其中,来自于河北工业大学的兼职人员7名(含齐承英),占技术及研发人员总数的比例仅为4.05%。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共有6名,除公司董事长齐承英在河北工大学担任教师外,其余5人吴向东、何永来、余粉英、刘晓亚、*的均为公司全职员工,且入职多年,在河北工业大学无任职经历。
报告期内,公司各期与河北工业大学合作研发涉及的经费金额占比均低于10%,涉及的项目数量占比均低于16%,占比均较低。
公司取得了32项专利,其中6项专利受让自河北工业大学或工大资产,占公司已有专利总数的比例为18.75%,相关专利均不属于公司的核心专利,对公司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较小。
公司取得了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其中4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由公司与河北工业大学合作研发形成并由双方共同所有,占公司已取得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总数的比例仅为2.99%,且相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在公司生产经营中已被替代更新或尚处于技术储备状态,对公司研发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较小。
根据河北工业大学于1年3月16日出具的说明:“本校未向工大科雅及其子公司提供无偿技术服务和支持,不存在为工大科雅及其子公司分摊研发费用的情形;上述兼职教师在工大科雅或其子公司领取兼职报酬,不存在将本校科研费、科研成果应用到工大科雅及其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情形。工大科雅及其子公司作为所有权人单独享有的专利权、著作权及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均未利用本校资金、设备、技术资料等物资技术条件或资源,不存在应当认定而未认定为本校职务发明的情形,本校与工大科雅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关于知识产权的任何纠纷和争议。”
综上所述,河北工业大学对公司研发活动的影响较小,公司不存在研发活动依赖河北工业大学的情形。
四、报告期内公司销售给河北工业大学的产品名称、金额、占比、毛利率,是否与同类产品存在较大差异
1、1年1-6月,公司履行“0-1采暖季河北工业大学北辰校区智慧热网系统运维服务”合同时,因不涉及实物产品销售,仅需业务人员根据项目需要进行安全检查、系统调试和维护巡检,成本中仅涉及少量人工,故该项目的销售毛利率较高。
2、年度,公司履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可再生能源供暖系统能效监测平台研发”合同时,仅需研发人员对公司已有较成熟的软件产品进行定制化改造,该过程发生的所有成本均计入研发费用,不涉及材料消耗和制造费用,故该项目的销售毛利率为%。
3、年度,公司履行“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北辰校区供热系统智能化平台的开发研究”合同时,仅需研发人员对公司已有较成熟的软件产品进行定制化改造,该过程发生的所有成本均计入研发费用,不涉及材料消耗和制造费用,故该项目的销售毛利率为%。
4、年度,“北辰校区智慧热网节能工程合同”下的智慧供热应用平台和热网智能感知与调控系统及系列化产品的毛利率分别为62.14%和39.92%,与同期所属业务类别的整体毛利率51.69%和43.88%的差异较小。因公司智慧供热解决方案类产品(含智慧供热应用平台和热网智能感知与调控系统及系列化产品)的定制化特征明显,个别项目分产品的毛利率与所属业务类别的整体毛利率均会存在一定差异,该情形具有合理性。
五、发行人与河北工业大学合作研发的流程,主要研发成果及归属,双方的权利职责划分情况,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公司与河北工业大学合作研发形成的主要研发成果为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
根据双方既往合作实践和签署的《合作研发框架协议》中的约定,公司与河北工业大学双方共同策划、合作开发所形成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成果等,可以共同申报,共同申报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成果原则上由双方共同拥有,各享有50%的权利,但双方另有约定或一方主动放弃的除外。除以河北工业大学名义申报、双方共同申报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成果以外,其他合作成果均归公司单独拥有。
公司与河北工业大学之间合作研发情况良好,未发生过合作研发相关的争议或纠纷。根据双方于1年4月15日签署的《合作研发框架协议》:“工大科雅自设立以来,通过与河北工业大学逐步深化产学研合作,有效实践了‘科教融合、校企联合’的校企合作模式。双方在新技术研究、科技开发、成果转化、产业化生产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承销,有效提升了技术创新水平和科研成果转化速度”。双方还约定:“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通过河北工业大学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1)实际控制人齐承英现任河北工业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年7月至年3月,其曾经担任河北工业大学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副院长、院长。
(2)齐承英兼职创业期间认真履行了校内聘任岗位的职责,其兼职行为取得了河北工业大学的书面同意。
(3)截至1年6月末,公司共有名技术及研发人员(含兼职人员),其中,来自于河北工业大学的兼职人员7名(含齐承英)。
一、齐承英持有公司股份、历史上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是否符合中组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中共教育部*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18号),“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的**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和其他额外利益。”
根据《中国共产*教育部*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22号),“直属高校校级*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在本校设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学校*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教育部审批和驻教育部纪检组监察局备案。”“直属高校处级(中层)*员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的,须经学校*委审批。”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教人厅函[]11号),“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进行全面梳理汇总,登记造册;要求所有干部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如实填报,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签字确认。部机关离退休干部兼职情况由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检查。”“**领导干部包括部机关、直属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直属高校及其院系等副处级以上干部。”
2、齐承英持有公司股份、历史任职等情况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1)齐承英在发行人处及河北工业大学的历年任职情况
1)齐承英在发行人处的历年任职情况
齐承英在发行人(含其前身)的历年任职情况如下:
2)齐承英在河北工业大学的历年任职情况
齐承英在河北工业大学的历年任职情况如下:
(2)河北工业大学就齐承英持有公司股份、在发行人处任职出具了有关书面同意文件
根据河北工业大学于年11月10日出具的《证明》,“齐承英是我校能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教授,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我校于年10月30日出具《证明》,同意我校职工齐承英创办企业。”“同意齐承英教授在我校任职期间,兼任公司的董事长职务”。
根据河北工业大学于1年3月16日出具的《关于同意本校教师在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职等事项的说明》,河北工业大学教师齐承英等“于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兼职一事,本校已知晓并同意,前述人员不属于本校**领导班子成员,未在本校担任行*领导职务,其兼职行为未影响其在本校的教育、教研工作,其考评结果均为合格。本校未制定关于教师在外兼职的内部规定,前述兼职行为未违反本校内部规定。”
(3)齐承英在发行人处任职符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报告期内,齐承英未在中共河北工业大学委员会或其任何下级组织担任任何*内职务或行*领导职务,不属于《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和《中国共产*教育部*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等文件中规定的“**领导干部”或“校级*员领导干部”。
根据教育部官方网站公示的“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名单,河北工业大学不属于《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中规定的“教育部直属高校”。
综上所述,齐承英持有发行人股份、在发行人处任职等情况符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国共产*教育部*组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员领导干部兼职管理的通知》《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齐承英承担河北工业大学的教学、科研任务是否会影响其在发行人的履职,是否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齐承英承担河北工业大学的教学、科研任务不会影响其在发行人的履职
(1)齐承英在发行人处任职已取得河北工业大学同意
(2)齐承英在发行人处任职期间能够依法履行职责
自年9月发行人完成股改至今,齐承英兼任发行人的董事、董事长,未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并能够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董事和董事长的职责。
齐承英作为公司董事长履行了其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应当履行的董事和董事长职责,其承担河北工业大学的教学、科研任务不会影响其在发行人的履职。
2、齐承英承担河北工业大学的教学、科研任务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齐承英作为发行人的董事长,能够有效领导董事会决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并督促执行,未因承担河北工业大学的教学、科研任务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过不利影响
自股份公司设立以来,发行人日常的经营管理工作由发行人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主持负责,各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分工明确、相互配合,能够较好地保证发行人日常的生产经营顺利进行。因不担任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承担具体的执行工作,齐承英能够保证在发行人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依照其董事长的职权和董事会的授权决定相关重大事项并督促执行。报告期内,齐承英未曾出现因在河北工业大学承担教学、科研任务而导致其难以正常履行董事和董事长职责,发行人董事会无法正常决策,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
(2)齐承英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
一方面,齐承英作为智慧供热领域的国内知名专家,是国家“万人计划”科技创业领*人才,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管理经验,在行业内具有较大影响力。在其带领下,发行人长期从事供热节能产品与相关技术服务的研发、推广及应用,现已发展成为一站式提供智慧供热全面解决方案的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商,并能够在深刻理解相关领域的业务特点与客户需求的基础上开展智慧供热全面解决方案的研发、推广和应用工作。另一方面,齐承英作为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研发工作总负责人,自年以来虽不实际参与发行人具体项目的研发工作,但对发行人的研发方向、项目规划、技术革新、成果申报等方面给予了战略指导及技术咨询,对发行人的产品研发和技术进步也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综上所述,齐承英承担河北工业大学的教学、科研任务不会影响其在发行人的履职,未对发行人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三、发行人员工中存在来自河北工业大学的兼职人员,是否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相关的规定
1、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相关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国家鼓励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与企业及其他组织开展科技人员交流,根据专业特点、行业领域技术发展需要,聘请企业及其他组织的科技人员兼职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支持本单位的科技人员到企业及其他组织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6号),“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人员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可以兼职到企业等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规〔〕4号),“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与本单位业务领域相近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等兼职,或者利用与本人从事专业相关的创业项目在职创办企业,是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合理利用时间,挖掘创新潜力的重要举措,有助于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兼职或者在职创办企业,应该同时保证履行本单位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单位应当将专业技术人员兼职和在职创办企业情况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号),“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可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2、发行人员工中存在来自河北工业大学的兼职人员的情况符合相关规定
截至本问询函回复出具日,河北工业大学共有6名教师(不含齐承英)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兼职,其在河北工业大学的具体任职情况如下:
根据河北工业大学出具的《关于同意本校教师在河北工大科雅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职等事项的说明》,上述教师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兼职一事,“本校已知晓并同意,前述人员不属于本校**领导班子成员,未在本校担任行*领导职务,其兼职行为未影响其在本校的教育、教研工作,其考评结果均为合格。本校未制定关于教师在外兼职的内部规定,前述兼职行为未违反本校内部规定。根据《科技部、教育部关于充分发挥高等学校科技创新作用的若干意见》(国科发*字〔〕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16号)、《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府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发〔〕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号)等规定,前述人员在工大科雅及其子公司兼职符合国家有关*策导向,不违反国家教育部、河北省教育厅和河北工业大学有关教职员工校外兼职的限制性规定,本校对此不持异议”。
综上所述,相关*策支持鼓励事业单位包括高校科研人员为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而在外兼职、离岗创新创业,但应经所在单位批准同意。发行人员工中来自河北工业大学的教师兼职行为已经河北工业大学批准同意,且该等人员均非**领导干部,该等人员在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兼职符合事业单位人员兼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