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科研人员的创新激励力度更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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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这是我国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激励改革还有哪些亮点——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激励改革取得积极进展,越来越多,给予了科研人员真金白银的奖励,营造良好的科研生态,为科技强国建设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但同时也看到,现有科技创新激励机制也存在部分不尽如人意之处,需要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不断完善科技创新治理体系。研究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对于建立相关责任机制和激励机制,解决科技改革发展重大问题,具有重要价值。

科研资金使用越来越灵活

此次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源于西南交通大学的改革,其以明确科技成果权属为突破口,在全国率先探索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产权来激励职务发明人进行科技成果转化:一是充分利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赋予高校的完全成果处置权和奖励权,率先提出“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制改革”的设想,出台《西南交通大学专利管理规定》,在全国首次从学校制度层面确认了职务发明人对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纯粹国有制”变成“国家和个人混合所有制”,使职务发明人“晋升”为与学校平等的共同专利权人,从“分粮”变为“分地”;二是大力实施科技成果所有权确权行动,建立了科学确定所有权比例原则和确权程序。一方面,对既有专利权进行分割,学校根据职务发明人提出的奖励申请与其签订奖励协议,并在知识产权局将专利权由学校单独所有变更为学校和职务发明人共同所有。另一方面,对新申请专利由学校和个人按3∶7的比例进行分割,学校根据与职务发明人的协议约定,对审查中的专利追加职务发明人为共同申请人,对尚未申请的专利则与职务发明人共同申请、共同所有。通过改革,有力推动了以机构为中心的创新模式向以团队为中心的创新模式的转变,极大激发了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创造的热情和动力。

一些地方也积极探索。比如,《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规定,*府设立的高校院所可以将其依法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全部或者部分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并约定双方成果转化收入的分配方式。同时,为了解决单位既不将职务科技成果的相关权利让渡给科技成果完成人,又怠于实施转化的情况,在不改变权属的前提下,赋予科研人员一定条件下的自主实施转化权,避免科技成果转化错失良机。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类似措施,激发科研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比如,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提出了简化预算编制、合并财务与技术验收、开展“绿色通道”试点等一系列改革举措,科研资金管理领域“放管服”改革持续稳步推进。

年1月,科技部联合财*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组织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做出补充规定,整合精简各类报表,将现有项目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6张;课题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8张,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大大减少了科研人员在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中填报的各类表格;进一步完善、简化预算编制,明确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交流费预算低于10%,无需提供测算依据;超过10%的,分类说明,但无需对每次会议、差旅做单独测算说明,还赋予创新团队和领*人才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和技术路线决策权。

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存在改进空间

科技创新的自身特点以及我国市场机制、激励机制等不完善,导致科技创新内生动力不足。我国科技创新激励机制存在以下改进空间:

市场激励和*府激励需要各归其位。科技创新激励需要发挥市场激励和*府激励的不同作用,两者作用和功能不能混同。

市场激励的表现,主要是给技术创新贡献者“真金白银”,但是大多数企业并未做到这一点。调研中发现,企业科研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水平相对较低,收入待遇也未体现出优势,创新激励措施不足且形式单一,不能引导高层次科技人才向企业聚集,影响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的发挥。

*府激励的表现,主要是从物质到精神等各层面给予各类科研人员激励。目前可能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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