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南方日报
4月21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一批保护商业秘密典型案例,集中反映了广东法院依法惩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营造公平、高效、有序市场竞争环境的司法实践。据了解,年至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保护商业秘密案件件,其中,刑事案件71件,民商事案件件。
这批案例涉及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秘密下载软件源代码、披露家用电器发明专利技术、非法使用具有重要商业资源信息、窃取新能源技术参数、盗取智能终端电路原理图及通信技术设计方案等,其中有4个民事、2个刑事案件,涉及信息传输、计算机软件、制造业、进出口贸易、新能源等行业商业秘密的保护。
在“美的公司诉刘某斌、第三人志高公司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中,法院根据技术特征比对确认被告侵害美的公司技术秘密,认定使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发明专利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处赔偿原告损失80万元。在“番高公司诉格霖公司、彭某泉、冯某仪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关键客户信息作为重要商业资源,法院认为是商业秘密予以保护。
■典型案例
窃取原公司技术秘密以致公开
姜某辉、吴某、张某敏等六人均曾任职于华为公司,分别从事技术研发以及研发管理,均与华为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六人窃取其在华为公司研发成果并修改后使用在上海某公司的一款智能儿童手表上,并将在华为公司的职务成果:两项天线技术方案擅自为上海某公司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导致三项技术信息均被公开。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涉案的研发成果和技术均系华为公司投入人力、物力、财力研发而成,具有实用价值,华为公司亦采取了保密措施。上述技术信息均构成商业秘密。姜某辉等六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给华为公司造成损失合计.43元。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吴某、张某敏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姜某辉、王某裕、郁某、李某某亦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宣判后,被告人姜某辉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深圳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六被告人使用多种手段绕开华为公司的严格保密措施,但终究难逃法律制裁。该案明确了多项公开技术组合的技术方案亦可具有非公知性,被诉侵权人直接、完全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或者对技术秘密进行部分修改、改进后使用,均属于使用权利人技术秘密的行为。该案对专利创造性与商业秘密非公知性的联系与区别、部分使用技术秘密的损失计算等难点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擅用他人技术秘密申请专利
刘某斌于年12月至年11月期间担任美的公司的技术人员,参与该公司某项目的研发,双方签订了保密协议、竞业禁止协议。刘某斌与美的公司于年11月5日解除劳动关系后入职志高公司,担任研发中心性能工程师。年9月,志高公司申请了一项发明专利,主要发明人为刘某斌。美的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刘某斌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擅自向志高公司披露该项技术秘密并允许其申请专利,导致该项技术秘密处于公知状态,给美的公司造成重大损失,请求判令刘某斌、第三人志高公司赔偿经济损失.72万元以及鉴定费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为:美的公司主张保护的涉案技术的秘密点3不为公众所知悉,属于技术秘密。与被诉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8进行比对,两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都是如何实现对制冷系统压力的精确控制,两者的控制原理相同,控制逻辑的设置也基本相同,属于实质相同的技术。刘某斌违反与美的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擅自在专利申请中披露、使用该公司的技术秘密,构成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刘某斌向美的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80万元,并无不当,广东高院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在侵害技术秘密案件中,技术秘密非公知性的认定与侵权比对往往是案件审理的重点和难点,该案的审理思路与裁判规则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意义。(记者/杜玮淦通讯员/吁青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