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手势解锁专利权之争,看专利发明人和

手机,已经成为了我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手机解锁方式也是各种各样:密码解锁、指纹解锁、刷脸解锁,还有一种我们经常使用的解锁方式——手势解锁。这些千奇百怪的解锁方式背后,其实是一个又一个专利。早在年,就有一起非常重要的“手势解锁”权利归属案,虽然已经过去2年,但柯北觉得这是一起经典案例,还是值得我们再做分析,一起来看。一、案件回顾这起案件发生在年,但却与年的一起专利权纠纷案有关。年12月,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状告天津三星公司侵犯其“路径密码解锁专利”,这起案件延续了4年,最终在年11月,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胜诉,获赔万元。但伊时代胜诉后的两年,该公司又被这件专利的“第一发明人”林祖毅告上了法庭,他诉称这件专利是自己的发明,要求伊时代公司归还其专利权。林祖毅称,年自己以大四学生的身份来到伊时代公司实习,并向公司负责人提交了自己的技术方案,即“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技术文档。当时,公司称,如果通过公司申请专利,可以由公司出一部分费用,于是他便配合公司完成了专利申请的程序。年1月,该专利获得授权。林祖毅却认为,技术方案是自己提供的,第一发明人是自己,但现在看来专利权人竟然是伊时代公司,他认为自己被骗了,想要拿回专利权。二、案件分析我们查到了这件专利的专利授权书。专利授权书上显示:这项专利名为“基于触点的路径密码输入方法”,属于画图解锁关键技术,专利权人为福建伊时代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专利第一发明人为林祖毅。这起案件有两个问题需要明确:争论点一,这项专利究竟属于职务发明创造还是非职务发明创造?年2月,林祖毅开始来伊时代实习,3月份申请的专利。伊时代公司认为,依据公司的《员工信息登记表》,林祖毅算是公司员工,此发明创造属于在职期间的发明,所以应该属于职务发明。林祖毅一方则辩称,应该以社保缴纳记录为证据,他称自己正式入职的时间是毕业之后,当时并不属于该公司员工。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的分界点究竟在哪里?临时员工和正式员工究竟是否有区别?法院给出的解释是:涉案专利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创造不能简单的以林祖毅是否就职于伊时代为判断依据,目前证据不足以证明林祖毅是为了执行公司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完成涉案的发明创造,故对不能判定此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争论点二:第一发明人和专利权人究竟是否相同?林祖毅告伊时代的最重要目的就是将专利权从伊时代公司拿回来,他认为由于自己是第一发明人,专利权也理应属于自己。同时,林祖毅还辩称,自己并不清楚第一发明人不是专利权人的事实,自己是“被骗了”。这一点相信大家都清楚,第一发明人和专利权人是不同的,专利权人才是该专利权的所有者。法院认为,林袓毅在伊时代公司实习或任职期间,其毕业论文附录亦包含涉案专利申请的有关文件,且林袓毅负责与专利代理公司对接。作为发明人之一以及负责对接专利申请的人员,却不知道专利记载的发明人和权利人是谁明显不符合常理,故对林祖毅称不知专利权人与发明人不同的说法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对林祖毅关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由其独立研究完成并享有涉案发明专利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三、案件启示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的启示至少有三点:1、了解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职务发明创造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关键有两点:其一,有没有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其二,是不是执行本单位任务。在公司任职的员工在进行发明创造之前,一定要明确,如果自己不是完成公司的任务,且是凭借自己的技术和财务完成的,那则不属于职务发明,要保护好自己的权益。2、专利申请时,看清楚自己是发明人还是权利人对于熟知知识产权的人来说,这一点并不难区分,但对于只研究技术,不了解知识产权的技术人员来说就未必了。尤其是在之前,专利权人被称为申请人,对于权力归属就更加模糊不清。专利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但专利发明人并非权利所有人,权利所有人是专利申请人。有的人在申报发明专利时,由于不懂得申请人与发明人的区别,觉得同事帮了自己的忙就也挂个名吧,既然他没有跟我一起发明,就写在申请人上好了,结果导致权力归为了他人。3、每个人都需要具备一定的知识产权知识这起案件还给我们敲响了一记警钟:了解一些知识产权,真的很重要啊。我们常常提起知识产权,但却很少有人真正了解知识产权。但科技工作者不了解专利权,自己辛苦完成的发明创造很可能就会落于他人之手;企业不了解商标权,可能自己经营了几年的品牌,一朝被他人起诉;作家不了解著作权,数十万字,数百万字的鸿篇巨著,很可能自己根本无权处置。无数案例已经告诉我们,不懂知识产权,下场很惨。了解一些基本的知识产权知识,才能够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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