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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人民法院报」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8批共6件指导性案例,均为知识产权类案例,供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该批专题案例专业性和指导性比较强,对审判实践具有较强的参照意义。指导案例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对专利侵权判定规则的进一步完善——以满足产业创新和实质化保护需求为目标根据全面覆盖的专利侵权判定理论,构成侵害他人专利权的前提是被诉侵权人所实施的技术方案具备了(覆盖了)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在互联网通信技术尚未出现的年代,缺乏实现多个机器设备之间的远程、高速和复杂的协同配合的技术需求和条件,技术创新内容多呈现“单机版”的特征,故该侵权判断标准满足了早期工业社会的技术创新保护需求。但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实现设备之间更好地互联互通与信息共享成为许多技术领域的重要创新方向,使得当前许多发明创造具有多主体共同参与实施的鲜明特点。然而,这给此类技术创新成果的专利保护带来了新问题:因任何一个主体只参与了实施部分专利技术方案,不满足全面覆盖要求,故难以认定其中任何一个主体构成专利侵权;同时,又因互联技术的自动化、后台化,多个实施主体之间一般无需共同意思联络即能完整实施专利技术方案,故难以认定所有主体构成共同侵权。指导案例号《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裁判要点确认的“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标准,解决了信息化时代背景下的多主体实施专利的保护难题。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涉及互联网通信技术方法专利在实际应用中,往往都是以软件的形式安装在某一硬件设备中。当终端用户使用终端设备时,将再现专利方法的全部过程。从表面上来看,终端用户是专利方法的实施者。然而,专利方法其实早已由被诉侵权人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终端用户使用终端设备,只是机械地重复运用此前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内的专利方法。最高人民法院充分考虑了上述技术特点,对专利侵权判定的全面覆盖原则作了新的诠释,将“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全面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所有技术特征”解释为“被诉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对全面覆盖原则前述阐释发展了我国专利侵权判定理论体系,满足了产业创新和专利实质化保护的内在需要,将对以互联网通信技术为代表高新技术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创新激励产生深远影响,同时向世界传达了中国法院关于知识产权实质化保护的价值取向和裁判理念,因此具有指导意义。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作者:中国人民大学国际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广良编辑: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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