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专利实质审查,清楚简要,该怎么答复

大家好,这里是三个喵皮匠,北京疫情的居家,让摆烂的喵皮匠们一蹶不振,断更一个月,我们终于回来了。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五分钟看懂发明专利实审之——清楚、简要,这同样是驳回条款之一,但相对来说,是比较容易修改和克服的缺陷。下面,我将分别介绍下清楚、简要的具体要求。

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法条的前半句是“支持”,我们之前已经讲过了,今天就重点来看后半句。

首先是“清楚”,它有两层含义,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应当清楚。

其中,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有两点要求。

,是权利要求类型清楚。他既包括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明确,即从主题名称中可以确定权利要求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也意味着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与技术内容应当相适应。产品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一般是“一种...的装置/组合物/化合物”,可以用产品的结构特征、物理或化学参数、制备或使用方法特征等来对其进行限定;方法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一般是“一种...的方法/用途”,可以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来对其进行限定。

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还意味着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根据其所用词语的含义来理解,主要是指根据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以及说明书中指明了某词具有特定的含义来理解,说白了就是要以一个普适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和思维去根据说明书来理解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为了保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清楚,权利要求中不得使用含义不确定的用语,如:“厚”、“薄”、“强”、“弱”、“高温”、“高压”、“很宽范围”等。权利要求中也不得出现“例如”、“ 是”、“尤其是”、必要时”等选择式用语,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权利要求中还不得使用“约”、“接近”、“等”、“或类似物”等不确定式的用语。另外,除附图标记或者化学式及数学式中使用的括号之外,权利要求中应尽量避免使用括号。

上面就是“清楚”的 层含义: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的全部内容了。而“清楚”的第二层含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主要是指,权利要求的引用关系应当清楚。这主要涉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也就是咱们之前讲的“缺必特”、第20条第3款“”以及第22条第2款的规定。相对于缺必特而言,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3款以及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是对权利要求撰写形式的规定,理解起来相对简单,我在这就不做赘述了,感兴趣的小伙伴请移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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