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涉职务发明认定专利权权属纠纷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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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职务发明认定专利权纠纷系列案

裁判要旨

发明人与单位之间不存在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在内的任何约定,故两者之间的工作关系是否符合职务发明所要求的劳动关系或临时工作关系,需根据发明人与主张职务发明的单位之间实际存在的关系予以综合判断。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无锡乐尔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乐尔公司)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某国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多维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多维公司)

原告多维公司是一家以TMR传感器芯片的研发和生产为主的高新技术企业。第三人王某国曾在多维公司任首席运营官兼董事职务,后因故离开,而以被告乐尔公司等为主体从事与原告同类业务。王某国在职期间及离职后一年内提交了多项与原告研发内容相关的专利申请,权利人为乐尔公司。

原告多维公司认为,王某国为发明人的多项专利权应为职务发明,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诉争专利归原告所有。苏州中院一审以“诉争专利属于王某国与多维公司劳动关系终止后一年内所作出的与其在本单位工作相关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为由,判决诉争专利归原告多维公司所有。

乐尔公司、王某国不服一审判决,向 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双方争议焦点在于王某国与多维公司在无劳动合同情况下是否成立劳动关系、诉争专利与王某国的本职工作是否相关。 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王某国与多维公司之间不存在包括书面劳动合同在内的任何约定,故两者之间的工作关系是否符合职务发明所要求的劳动关系或临时工作关系,需根据发明人与主张职务发明的单位之间实际存在的关系予以综合判断。根据王某国在多维公司担任首席运营官、缴纳社会保险记录、薪酬记录、个人所得税缴税记录、王某国接受媒体采访的报道、公司内部邮件往来等证据,足以证明争议期间王某国实际任职于多维公司,并从事与新产品开发有关的工作,据此应当认定王某国与多维公司之间存在符合职务发明所要求的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二审判决分别从诉争专利的应用领域和发明内容,以及王某国的工作内容两方面,论述诉争专利与王某国在多维公司处工作内容存在关联性。据此,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作为原审原告、被上诉人(多维公司)的代理人,参加了本案一审、二审诉讼。

典型意义

本案的其中一个争议焦点是职务发明认定过程中实际工作关系的认定。本案存在发明人王某国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合同原件被毁,并且王某国同时担任被告法定代表人的客观情况。在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发明人并非原告的员工,仅为原告的董事。由于事发时间较为久远,相关材料灭失,客观存在取证困难。经过深入调查分析,代理人分别从社保、个税、工商登记、原告职务发明申请记录、发明人接受采访、公开发表论文和工作邮件等多个方面举证,用客观证据表明双方存在实际上的工作关系的事实。

原告从多个方面证明诉争专利与王某国的工作内容存在关联性,并进行详细对比,从实质内容方面满足法律中与“本职工作有关”的规定。对于被告提出的诉争专利源于发明人加入原告之前的工作的抗辩,二审判决认为,在原告已经提交了充分证据证明诉争专利与王某国在多维公司的本职工作具有较为明确和具体的关联关系的情形下,发明人的专业背景和能力不足以否定职务发明的结论。

此外, 法进一步明确,在没有明显证据证明诉争专利为现有技术的情况下,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诉争专利的部分技术内容,以及诉争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授权条件等问题,不属于专利权权属纠纷的审理范围。

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如何在无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证明发明人与单位之间存在职务发明要求的工作关系甚至是劳动关系。本案同时提醒用人单位及时与发明人应签订相应的书面合同,包括不限于劳动合同、保密协议、知识产权权属协议等,并做好研发过程留证,预防纠纷或在纠纷中占据主动地位,避免无形资产流失,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图源网络,侵权必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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