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申请日确定之后可以更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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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人可能会有疑问:专利申请日确认了之后还能够变更吗?接下来,小编将为您作出详细的说明。

一、专利申请日

专利申请日是专利法规中使用的术语,申请日是以专利申请文件递交到国务院专利行*部门之日起算。倘若申请文件是邮递的,以寄出去的邮戳日为申请日。申请者享有优先权的,优先权日视作申请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8条规定:“国务院专利行*部门收到专利申请文件之日为申请日。”指申请者向专利机关提交申请的日期时间。当专利申请人向国家专利局递交了相关的申请文件后,就表明他正式提出了专利申请。而国家专利局在收到申请文件后,也应当就相关的申请案确认申请日与申请号,并告知申请者。

倘若获得了专利权,专利权的保护时间也从申请之日起算。1件专利申请的初次申请日的确认对于专利申请人具备十分重要的意义。

首先此后再有同样的创造发明申请专利,便会因为失去新颖性而无法获得专利。

其次,自初次申请日之后,发明人或申请者就可以实施申请案中的创造发明或在出版物上发布相关的技术信息,并不会因此而破坏专利申请的新颖性。

在之后进行的专利审查中,判定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现有技术"都是以初次申请日之前的技术为标准。第四,当申请者要求专利申请程序中的国际性优先权时,初次申请日可以作为"优先权日"。

二、专利申请日确认了之后可以变更吗?

依规定,申请者把申请文件直接递交到国务院专利行*部门受理处或是代办处的,经当场审查,凡满足受理条件的,其递交日就确认为申请日。

申请者邮递的申请文件,凡满足受理条件的,以邮件寄出去日为申请日。寄出去邮件的邮戳日期时间不清楚的,以邮件寄到国务院专利行*部门的邮戳日为申请日。邮件的邮戳都不清楚的,以国务院专利行*部门收到日为申请日。

申请日确认后,无法随意变更。仅有在以下两种情形下允许变更申请日:

①因为邮戳不清,国务院专利行*部门已收到日为申请日,或是申请者认为国务院专利行*部门确认的申请日有误时,申请者可以提供寄出去申请文件的挂号收据或其它证据,要求国务院专利行*部门给予纠正。国务院专利行*部门经查证核实后,可以变更申请日。

②对于早已递交的,申请者自身或经国务院专利行*部门审查发现,说明书中写有附图的说明,但实际上未交或少缴、漏交附图的,申请者可以主动补缴或是在收到国务院专利行*部门的补正告知后,在指定的时间内补缴附图。按照规定补缴附图的,以附图的 递交日确认为该申请的申请日。凡变更申请日的,国务院专利行*部门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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