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复审案例探讨瑞德西韦用途发明的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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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韩威威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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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字,阅读约需8分钟)

近日来,随着《新英格兰医学杂志》对瑞德西韦治疗效果的报道(MichelleL.Holshueetal..FirstCaseofNovelCoronavirusintheUnitedStates.TheNewEnglandJournalofMedicine.January31,.)及其在我国临床试验的开展,瑞德西韦走入了大众的视野。近来关于瑞德西韦的用途专利申请引起了知识产权领域热烈的探讨:譬如,申请新用途专利是否有价值、是否难以授权等。在瑞德西韦的结构及其在抗冠状病*的应用已被现有技术公开的情况下,瑞德西韦抗新型冠状病*这一用途有没有可能获得专利保护?

如果已知瑞德西韦可以用于治疗冠状病*感染,那么涉及其在抗特定冠状病*感染的应用中的发明可视为选择发明。本文作者对相关领域的复审及无效决定进行了检索,并将结合两个较有代表性的案例对已知产品的新用途(选择发明)这一问题进行剖析。该问题对于生物医药领域的专利挖掘和布局具有重要的意义。

情景一

产品的结构或组分已知,现有技术中公开了该产品可以用于一类病*(如冠状病*)的感染,对于后续发现的该产品针对该类病*中某一具体病*(如新型冠状病*)的用途,是否没有创造性?

上图中“X”表示已知产品,“Y”表示现有技术中已知的较宽泛的用途,“Y’”表示新发现的具体用途。

案例1:

背景介绍:流感病*分为甲型(A型)流感病*、乙型(B型)流感病*、丙型(C型)流感病*和丁型(D型)流感病*。甲型流感病*根据H和N抗原不同,分为多个亚型,H可分为18个亚型(H1~H18),N可分为11个亚型(N1~N11),其中H1N1、H2N2、H3N2主要感染人类。年的甲型H1N1流感被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为国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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